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2 | 评论:1
虚开发票律师:绍兴柯桥虚开发票犯罪相对不起诉案件汇总
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律师,税收犯罪案辩护律师。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例编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绍科诺〔2021〕20492号。刑检和第20492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等人为结清给浙江A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虚开上海B建工有限公司、浙江A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15张,价税合计150069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追诉人王某某致使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共同犯罪。非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从轻处罚。案发后,浙江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了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对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例编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绍科检刑二字〔2020〕461号)
2.3.简要案情:绍兴市A广告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王某某通过陈某某、金某某介绍,因无发票抵扣成本,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张,价税合计171.84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等情节。,且税收损失已经弥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3.1。案例三:绍兴市柯桥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例编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绍科监刑二字〔2020〕497号)
3.3.简要案情:王某某作为绍兴柯桥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绍兴B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分别拥有绍兴柯桥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金额合计494250元;是绍兴B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发票金额合计33005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绍兴柯桥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承认处罚等情节。,对社会危害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绍兴柯桥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徐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例编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绍科检刑二字[2020]第411号)
4.3.简要案情:徐某为给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虚开8张总面值7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等情节。,税收损失得到了补偿,对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不起诉。
5.1。案例五:柴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例编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绍科检刑二字〔2020〕48号)
5.3.简要案情:柴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张,价税合计999894.1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不起诉人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未被起诉的柴某某系自首,系初犯,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他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罗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例编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绍科公刑字〔2019〕第498号。)
6.3.简要案情:罗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从寿县B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某公司开具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价税合计75.74万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不起诉人罗某某要求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未被提起公诉的罗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从轻处罚。案发后,A公司缴纳了相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对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他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钱某某虚开发票案
7.2.案例编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绍科公刑字〔2018〕第294号。)
7.3.简要案情:因王某某向浙江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需要,钱某某从其采购单位绍兴B有限公司向浙江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张,票面金额共计548186.27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未被起诉的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与付款人有实际交易,虚开发票的数额仅超过十万元以上的犯罪标准,属轻微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左某某虚开发票案
8.2.案例编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绍科公刑字〔2019〕第408号。)
8.3.简要案情:左某某通过陈某某、王某某等人介绍,向绍兴市A工程有限公司开具18张B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76.46万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不起诉的左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被告人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非被告人左某某无前科,到案后认罪、悔罪。到案后,已处理相应账目,缴纳相关税款和滞纳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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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冰火
2022-03-12 01:19:37 回复
元。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绍兴柯桥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承认处罚等
凌晨熱浪
2022-03-12 01:43:59 回复
,虚开上海B建工有限公司、浙江A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15张,价税合计1500690元。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追诉人王某某致使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
退到无路可退
2022-03-12 00:02:21 回复
某某虚开发票案8.2.案例编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绍科公刑字〔2019〕第408号。)8.3.简要案情:左某某通过陈某某、王某某等人介绍,向绍兴市A工程有限公司开具18张B苗木种植专业合作
小英雄
2022-03-12 01:35:01 回复
上的犯罪标准,属轻微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8.1。案例八:左某某虚开发票案8.2.案例编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绍科公刑字〔2019〕第4
夜晚归客
2022-03-12 03:19:30 回复
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分别拥有绍兴柯桥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金额合计494250元;是绍兴B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发票金额合计330050元。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绍兴柯桥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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