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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寻求自身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合同不得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政决定(2019)最高法第577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寻求自身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合同不得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19)最高法第577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旅顺新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新港。

法定代表人:祖国的记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民,辽宁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金钟TEDA电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奉贤东路7号北斗星通大厦西楼一层B102。

法定代表人:刘剑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旅顺新港港务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钟泰达电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ICC)发生其他合同纠纷,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廖岷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已经结束。

港口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1)根据涉案产权交易合同,CICC无权提起诉讼。(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认定《产权交易合同》有效,合同中约定的放弃诉讼权利条款也合法有效,对CICC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即港口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提出抗辩。本案涉及一项政策性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交易。不允许起诉的约定符合司法政策。(2)本案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1.本案中的投资权益,从法律、政策层面,从双方的理解和生效判决的确认来看,都是基于投资而取得的,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即企业重大决策等经营权)。因此,其性质既不是债权,也不是物权,而是债权和物权之外的一种替代性民事权利。原审判决将权利种类限定为债权和物权,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CICC的原诉请实质上是将SDIC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出资人身份变更为非国有出资人身份,进而接收SDIC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全部权利。变更后的返还CICC投资的主张不仅超出了SDIC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转让的范围,而且导致转让的继承人的权利大于前任,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实质上构成了抽逃出资,违反了有限责任企业的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3.CICC要求归还资金存在事实和法律障碍。原审判决适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企业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资本金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2012〕10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部分中央企业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资本金纠纷案件的通知》(国资发法〔2012〕295号),认为CICC有返还资金的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CICC的权利来自国有企业,其请求应由政府或其下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法院不应受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3)根据港口公司的企业性质,港口公司不是退出投资或返还投资款的合格被告。港口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它不具备确认投资者和投资份额的能力。确认投资人和投资股份或返还投资或退出投资纠纷,不是合格的被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备相应资质。(4)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CICC的权利由SDIC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为出让和配售,其要求的实质是退出投资,相当于实现退股,这是本案争议的实质。本案涉及的纠纷属于国有资产部门的家事,其解决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我院经审查,认为港口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评估如下:

(1)虽然本案《产权交易合同》第四条约定“基于乙方(CICC)对转让标的的瑕疵和风险的了解,乙方承诺不对转让标的的项目单位采取行政诉讼措施。如乙方将转让标的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SDIC资产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如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行使权利或再次转让转让标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违法行使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协议中“乙方承诺不采取行政诉讼措施”的内容并不明确,也未明确排除CICC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此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寻求自身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合同不得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因此,港口公司申请再审主张CICC无权依据本案产权交易合同提起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企业中央级财政资金转增资本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2012〕103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前,有关部门已批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增相关中央企业资本的, 出资企业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确认手续”,以及第五条“所出资企业不承认中央企业出资人身份,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 第四条规定的确权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将资金本息上缴中央国库。涉及港口公司的中央级财政资金1075.2649万元,最迟已于2002年6月13日由大连市交通港口管理局以安发[2002]148号通知确认转为资本金。 根据国资委[2012]103号通知,港口公司最迟应于2013年1月18日前办理变更登记和确权手续。因其未确认开发投资公司出资人身份,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应于2013年7月18日前将资金本息上缴中央国库。此时,开发投资公司的投资权益性质已转为债权。之后,因港口公司逾期未上缴资金本息,SDIC资产管理公司在本案中依法将涉案权益转让给CICC,应视为CICC依法取得债权。CICC有权就受让方取得的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港口公司再审提出的本案投资权益为替代性民事权利、涉案纠纷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等主张均不成立。

(3)港口公司虽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但根据前述《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企业中央财政资金转增资本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已批准中央财政资金转增相关中央企业资本的,有资本的企业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确认手续”,其有义务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将财政资金转为资本。港口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承担相应的资金返还债务。港口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不具备确认出资的能力,不是适格被告,理由不能成立。[/s2/]

综上,港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旅顺新港港务公司的再审申请。

于小寒法官

张代恩法官

钟法官

2000年2月10日

李法柱唐华冰


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以合同约定,能否实现排除当事人提起民诉权利?)

办事员刘

来源:裁判文书网、民事审判

本文标签: 内蒙古海大法律咨询事务所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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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贪财不好色

    贪财不好色

    2022-03-11 20:51:52    回复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ICC)发生其他合同纠纷,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廖岷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已经结束。港口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1

  • 酒巷清风

    酒巷清风

    2022-03-11 16:56:32    回复

    楼一层B102。法定代表人:刘剑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旅顺新港港务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钟泰达电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ICC)发生其他合同纠纷,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廖岷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

  • 南山鹤

    南山鹤

    2022-03-12 01:38:59    回复

    。(4)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CICC的权利由SDIC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为出让和配售,其要求的实质是退出投资,相当于实现退股,这是本案争议的实质。本案涉及的纠纷属于国有资产部门的家事

  • 符莉君建

    符莉君建

    2022-03-11 16:39:43    回复

    会好的

  • 许悦茗丹

    许悦茗丹

    2022-03-11 16:39:43    回复

    笑死

  • 许芳壮琳

    许芳壮琳

    2022-03-11 16:39:43    回复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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