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2
来源:河南日报在线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周青沙通讯员张孟卓
为了私利和所谓的“仗义”,他合谋在法庭上撒谎,企图瞒着别人。没想到谎言在证据面前不攻自破,最后以“罚单”收场。
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为百万货款恶意串通,终于为自己的伪证付出了法律代价。
某耐火材料公司2006年至2008年向某特钢公司长期供货,剩余货款共计3026687元,至今未支付。因两家公司协商多年未果,诉至巩义法院。
在审判期间,被告一家钢铁公司辩称其诉讼时效已过,并拒绝支付货款。原告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成为本案的关键点。因此,原告在举证过程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离开法庭后,反转发生了。被告向法庭补充了刘某军已于2020年5月28日死亡的证明。对比王某全和王某平的证言,谎言显而易见。这个“真锤”实施了两人作伪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经审理,王某权、王某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承认证言不实。
依法要户口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用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确实是不对的。巩义法院作出决定,对原告两名证人在签署证人保证书后作伪证帮助原告谋取利益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两名证人当场缴纳罚款。
法官声明:
证人证言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的重要证据。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部分证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出庭作证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证人证言中经常出现重复、矛盾的内容,甚至可能出现证人伪证、伪证等现象,扰乱了诉讼秩序,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如实供述,不得作伪证。证人违反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自【河南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和传播服务。
ID:jrtt
本文标签: 公司监理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老韩的奇谈怪论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