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3
案例介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件编号(2021)皖0104第250号
失信者照片:
债权人:贾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管亥路123号康丽苑小区38号楼402室
身份证号码:3401221976 * * * 4072
申请时间:2021年1月7日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监制: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 .被告贾于2020年11月3日前自愿向原告钟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9年12月4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欠款清偿日止,全部支付至原告钟指定的账户(户名:钟,开户行:。2.如被告贾不按本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有权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全部未执行款,并有权将被告贾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路方兴大道西38号楼402号的房屋(产权证合产字第8110175982号)折价或以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3.原告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均表示该纠纷已一劳永逸解决,无其他纠纷;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已由原告钟预交)。被告贾将于2020年11月3日前支付至原告前述账户。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电话:0551-6535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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