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8 | 评论:3
(本文共720字)
【裁判要点】个人体质不属于法定的减轻责任情节,事故责任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9日,李某乘坐的公交车与行人丁某发生碰撞,造成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驾驶员李负事故全责。2020年10月30日,丁某因呼吸循环衰竭、骨盆多处骨折、肺部感染、失血性休克死亡。丁某死亡后,交警队委托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对丁某的死亡原因及损伤死亡程度进行鉴定。11月30日,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丁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后死亡,并患有自己的疾病。建议交通事故伤害死亡的参保率为41%-60%。
李认为,交通事故与丁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参与度,单纯的交通事故不会导致丁某死亡,且丁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故对丁某死亡的赔偿应按41%的参与度计算。
【本院认为】丁某虽有疾病,但其生前身体状况对死亡结果有一定影响,但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丁某因身体状况,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在计算损害赔偿时,他不能考虑交通事故的死亡参与,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故李某应对丁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本案中,丁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虽经鉴定其自身疾病对死亡的发生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其自身疾病并非以意志为转移,对已经发生的疾病既无过错也无故意,故其自身疾病不能构成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法院没有考虑参与判决的程度。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责任推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陈海娇,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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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深思公子
2022-03-11 18:45:49 回复
对死亡结果有一定影响,但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丁某因身体状况,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在计算损害赔偿时,他不能考虑交通事故的死亡参与,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故李某应对丁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羡秋
2022-03-11 16:53:21 回复
体状况对死亡结果有一定影响,但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丁某因身体状况,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在计算损害赔偿时,他不能考虑交通事故的死亡参与,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故李某应对丁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
酒巷清风
2022-03-12 04:23:33 回复
具了鉴定意见。丁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后死亡,并患有自己的疾病。建议交通事故伤害死亡的参保率为41%-60%。李认为,交通事故与丁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参与度,单纯的交通事故不会导致丁某死亡,且丁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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