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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三月繁花似锦,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在这美好的一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是臧颖律师整理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点文章及解读,供大家参考。三个原则法律条款:第2条:“妇女在政治、

三月繁花似锦,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在这美好的一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是臧颖律师整理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点文章及解读,供大家参考。



三个原则

法律条款:

第2条:“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平等是的基本国策。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各种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和残害妇女”。

律师解读:

1.我们只是走在实现男女平等的道路上,任重而道远。但是,随着实行男女平等成为一项基本国策,最终男女平等总会实现的。2.女性由于生理原因属于特殊主体,必须享有特殊权益。3.男尊女卑的封建落后残余必须具体明确地清除。

保障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法律条款: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和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特殊专业除外”。

律师解读:

教育机会平等是其他权利平等的起点,是政治权利平等和财产权利平等的基础。这一条是关于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妇女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的规定。

不要在就业中歧视妇女


法律条款: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除外”。“各单位招用女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劳动权保护关系到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就业权是劳动权的起点。在劳动合同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约定限制女职工婚育的内容。

女性员工“四期”内不得被解雇


法律条款: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律师解读:

针对妇女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被降薪或者辞退的现象屡有发生,本条对上述情形下的妇女权益作了特别规定,同时还规定各单位在执行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关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

法律条款: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的权益”。“男方结婚并在女方居住地定居的,男方及其子女享有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益”。

律师解读:

现实生活中,农村经济组织在分配各种权益时,往往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该条特别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权益。

首次将“性骚扰”写入法律

法律条款:

第40条:"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

律师解读: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禁止性骚扰。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净化道德,积极预防违法行为,积极化解社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面预防"家庭暴力"

法律条款:

第46条:"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

律师解读:

解决家暴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观念问题。不是外人不能干涉的“家务事”。在法律上,应该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其次,需要各级社会单位和组织的全方位防控;最后,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也要依法为女性受害者提供帮助。

夫妻财产平等

法律条款:

第四十七条:“妇女同配偶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彼此所有。如果女方承担更多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义务。,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赔偿”。

律师解读:

该条是对夫妻财产关系中妇女权利的新规定,即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与配偶平等的权利。同时,女方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要付出更多的义务,在婚姻关系结束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使命光荣,任重道远。《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颁布,使保护妇女权益的各项措施更加法制化。女性朋友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生活更精彩,让家人更幸福。维护女性权益,从你我做起!

法律上的应当是必须吗(女神节特辑 | 妇女权益知多少?)


律师简介

臧英[/s2/]

北京史静(成都)律师事务所

婚姻和家庭法系律师

特长:私人特约法律顾问(家庭财务风控方向),婚姻家庭纠纷诉讼代理人。

本文标签: 法律上有必须的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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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單殺

    單殺

    2022-03-11 17:51:54    回复

    家庭财务风控方向),婚姻家庭纠纷诉讼代理人。

  • 诡秘之人

    诡秘之人

    2022-03-12 00:59:17    回复

    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除外”。“各单位招用女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含有

  • 余生愛浪

    余生愛浪

    2022-03-11 20:54:49    回复

    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律师解读:解决家暴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观念问题。不是外人不能干涉的“家务事”。在法律上,应该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其次,需要各级社会单

  • 屠韵菡烁

    屠韵菡烁

    2022-03-11 16:18:29    回复

    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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