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部分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争议一方仅就部分争议事项提起诉讼,无异议裁决的其他内容是否无效?
比如员工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事项,单位对加班费裁定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不诉不理”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求,法院不会主动启动审判程序,也不会做出相应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裁决书中尚未诉讼的事项,应当在诉讼裁判文书的“本院查明”部分予以表述,作为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作为执行的依据。
【案例】(2021)苏03民终5727号尚磊(化名)于2017年11月入职徐州一家医药公司。2019年8月的某一天,尚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受伤。
2019年12月底,尚磊的事故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2020年6月,尚磊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
由于医药公司没有为尚磊参加工伤保险,尚磊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通事故赔偿2万余元的赔偿。
尚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医药公司支付工伤赔偿。
仲裁委经审理,判决药厂支付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157元、停工期间工资2143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未支付的工资等费用共计122595元。
公司对停工期间的工资和一次性伤残津贴数额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尚雷要求支付的事项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但不支持药企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医药支付尚工资21438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2157元。(裁决中未对其他无争议事项作出执行声明)
因此,尚磊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即使当事人只是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整个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全面审理、独立审理的原则审理劳动争议的全部内容。
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在审理方式上应区别对待“不诉”的诉讼原则。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应当在裁判文书的“本院查明”部分予以表述,作为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应当载入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主文,作为执行的依据
【最终判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药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尚磊支付工伤赔偿金共计1167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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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9:2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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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9:4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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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00:0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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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00: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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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3:5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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