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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肖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诈骗辩护律师,金押庄刑事律师团队(金押庄律师网)诈骗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诈骗辩护十余年)注:本案我们在侦查阶段已经排除了诈骗罪,当地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肖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诈骗辩护律师,金押庄刑事律师团队(金押庄律师网)诈骗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诈骗辩护十余年)

注:本案我们在侦查阶段已经排除了诈骗罪,当地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并征得当事人同意,我们继续为当事人无罪辩护,指控的盗窃罪不能成立。以下为答辩全文:

S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我们受被告人景某委托,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景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我们将忠实地履行辩护人的职责。为了维护景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景某,认真审阅了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经过昨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清晰的认识。现根据庭审情况,就本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庭审中参考采纳:

辩护人认为:S刑检[2017]XX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景某犯盗窃罪,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景某的行为依法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我们的主要防御点是:

1。本案的受害者身份不明。起诉书指控,景某以虚假充值的方式,从T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窃取资金1300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景的行为客观上不具有窃密的特征,其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景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更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景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三。景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定性为民事不当得利,受到损失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以上主要辩护观点论述如下:

一、本案被害人不明,起诉书指控景某以虚假充值方式盗窃 T [/S2]。

(-)T公司将订单款项预付给北京

首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景某付费充值投注网站和 T 公司有

根据起诉书指控,景某在YB娱乐、YG娱乐、YY在线、YC游戏中心、YTH东南亚五家投注网站进行了充值(案中物证显示,景某仅在前四家网站进行了充值投注,起诉书指控景某在YTH东南亚进行充值的事实证据不足),起诉书退一步讲,即使支付充值有误 只能证明荆与投注网站之间存在瑕疵交易关系,取得投注网站的虚拟财产。 这些投注网站没有显示任何与T公司或Z公司相关的内容,也无法证明景在这些投注网站获得的虚拟投注金额是T公司支付的款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些投注网站与T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更无法证明景某盗窃了T公司的财物。

其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景某付费充值的投注网站与 Z 公司有关。

公诉机关未提供YB娱乐、YG娱乐、YY在线、YC游戏中心等涉案博彩网站与Z公司有关的证据。投注网站截图并未显示这些投注网站与Z公司有关联(详见检方诉讼证据卷二),而T公司单方制作的订单明细既无银行明细,也无Z公司及上述四家网站的盖章确认。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疑,自然无法证明这些博彩网站与Z公司存在客观真实的关系。

再有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T公司已支付 Z

根据起诉书指控,T公司与z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和预付款协议,T公司为z公司提供了第三方支付渠道和预付款服务,但为证明这一事实,仅使用了T公司提供的《T业务商户服务协议》、《特约商户预付款服务补充协议》和T公司副总裁冯某的举报证言,并无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付款凭证、书证等其他客观证据。预付款,特别是本案中,无Z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商户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上述协议无Z公司的原始印鉴证实(无协议原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因此,上述协议的真实性存疑,T公司为Z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和配资服务的事实存疑,不能证明T公司已实际向Z公司及其商户的电商平台支付了订单款。即使T公司的付款流程图被证实是真实的,也只是证明T公司向Z公司垫付订单款的客观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明T公司向Z公司支付了订单款,那么景某非法占有“被害人”T公司财物一案自然不能成立。

第四,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景某 T 公司投注后获得了虚拟货币的提现金额。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景某投注后所获虚拟货币向投注网站申请提现,拟用货币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投注网站。景某并未向T公司申请提款,但根据拟款的汇款账户,景某收到的钱是从几个银行账户汇给景某的,没有一个显示T公司和Z公司的银行账户。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荆提取的款项是T公司和z公司支付的。

最后,即使 起诉书 指控 涉案钱款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属于博彩网站,而非 T 公司。

即使T公司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事实成立,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T公司等人在景某充值后实际支付了该笔款项,且充值单的款项仍在T公司的资金账户中,本案中景某的行为并未实际占有T公司的财产,即使景某支付该笔款项确实不妥,景某也只是取得了博彩网站的虚拟财产,故本案的受害人应为博彩网站而非T公司。

综合五点,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 T 公司是本案的被害人

(II]起诉书指控[

首先,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T公司确实支付了景某充值后的款项,因此是否存在T公司1300余万元财产被景某非法占有的事实明显存疑。

其次,T公司的冯举报T公司损失1122万余元,而起诉书指控的盗窃涉案金额为1300余万元,明显矛盾。庭审中,景某陈述取款金额为700余万元。因此,指控的涉案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再次,根据检方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明细等书证(检方诉讼证据第三卷P117-P182),不能证明T公司实际被盗财物1300余万元。

最后起诉书指控景某对YB娱乐、YG娱乐、在线、游戏中心等博彩网站充值的金额和次数存疑。为证明景某投注网站的充值和提现,检方提供了登陆后YB娱乐、YG娱乐、在线、游戏中心的相关充值和提现记录(详见检方诉讼证据卷二)。但由于电子取证程序不合法(详见辩护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以及四家境外网站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因此“YTH东南亚”因侦查机关未登录而看不到充值和取款记录。因此,本案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起诉书指控景某在这些网站实施268笔充值订单和提现金额的事实,更不能证明其直接导致涉案损失金额1300余万元的事实。

因此,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景某偷了T

(三)起诉书指控景某用少量钱款从这些投注网站获取投注金额没有事实证据支持

起诉书指控景从0.1元充值获得5万元的事实,首先不合理。在充值金额改为0.1元,银行扣款金额为0.1元的情况下,网站显示5万元充值成功显然不合理,也不符合起诉方诉讼证据卷二第105、107页书证显示的投注网站要求充值金额必须在50元至5万元之间的规定。

其次,当庭出示的公诉人司法鉴定意见书(诉讼文书第一卷P20-P48),意在证明景某通过充值0.1元获得5万元的事实。但是,这份司法鉴定意见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邀请函(司法鉴定缺乏授权依据)。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接受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姓名、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再次鉴定、鉴定目的、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返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如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和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应当指定、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需要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发出鉴定邀请书。"

其次,检验材料来源不明,缺乏检验材料保管、检验、接收过程的证明材料;我们不能排除检验材料被污染或被替换的可能性。

第三,鉴定过程是随机选择网站修改充值金额测试,但这些网站并不是景某登录充值的网站(无法证明景某登录充值的网站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第四个根据司法鉴定所的操作流程和结果,原来充值10元被插件改成1000元,点击提交,网站显示充值1000元。但至于充值1000元是交10元还是交1000元,没有证据表明证明目的不能证明这种行为可以完成本案起诉书中的指控。

第五,根据景的多份笔录(2017年5月18日和5月19日的讯问笔录)显示,充值网站从5月9日开始无法登录,账号被冻结。5月7日,充值漏洞(Tampere插件)被清除并修复。所以这次6月19日的鉴定意见说插件可以修改充值金额的真实性。

第六,本鉴定意见得出的鉴定结果缺乏详细的正当理由(鉴定意见中的分析显示本项无)。换句话说,即使修改充值金额的鉴定意见成立,也不能证明景某登录充值的网站存在同样的问题,更不能证明在修改充值金额的同时,其绑定银行卡的扣款金额与其充值金额不一致。

综上,本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也不具有科学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景某的行为 客观上不具备秘密窃取的特征,其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上,景某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景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窃取秘密的行为。窃取秘密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是盗窃罪成立的关键,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辩护人结合全案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法规、刑法理论进行具体分析:

(-)景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要件

首先,本案中,景某在自己的电脑上通过投注网站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对其投注网站的游戏账户进行充值。该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景与投注网站之间的电子交易,并非单方行为。而且景某使用的是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交易,并没有使用虚假的银行账户或者盗用他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交易。银行有景的开户信息,网上充值缴费的相关记录会记录在银行,并立即通知交易双方。因此,景某在投注网站上的网上充值支付不存在“秘密”,不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特征。

其次,从银行及时通知T公司的情况来看,景某的行为不具备窃密的特征。根据举报人冯于2017年5月10日在公安机关作出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2017年5月5日上午11时,我们收到Z银行通知,称5月4日我公司3.5万元和1万元两笔订单结算金额分别为10分,不是原应付金额……”(详见检方诉讼证据卷二P154页)。这一事实足以证明,景某的网上支付充值行为并无“隐秘”特征。

第三,即使第一笔10000元的支付充值订单和第二笔35000元的支付充值订单没有被及时发现,但在这两笔订单之后,Z银行和T公司都已经发现了问题,所有的服务器和交易数据都是T公司自己管理的。所以,即使在那之后(也就是2017年5月5日上午11点),也确实发生了266笔支付充值订单。由于这些支付充值的订单是在T公司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即使T公司是被害人,这些支付充值的行为也不符合盗窃罪中被害人不知情的客观要求,因此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案例可供参考。根据刑事审判参考中指导性案例766号《邓伟明盗窃案》中的判决理由,盗窃罪要求行为人窃取秘密。所谓的窃密方式,是相对于财物的保管人或所有人而言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景某利用现有网站漏洞的行为不能等同于窃密。按照权威理论,单独利用网站漏洞的行为,只是民政方面的不当得利。即使在2017年5月5日上午11时之前,景的行为在没有被当时的财物所有人发现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秘密窃取”,这在逻辑上和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也存在于财物所有人遭受财产损失时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同样,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也存在于权利人没有“惩罚”意识的情况下)。

因此,景某在投注网站上的支付和充值行为并不是不为人知的秘密行为,而是公开的交易行为,足以证明景某的行为不具备秘密窃取的特征,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求。

(II)荆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只有的民法因果关系

由于本案中“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上述网站插件或系统的漏洞(不排除黑客所为),景某的行为对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仅起次要作用。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中,首先判断是否有前者,然后是没有后者(条件关系是否成立);在此基础上进行等价性判断,即正常情况下是否会发生这种结果。具体到本案,如果网站插件或系统没有漏洞,通常是不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因此,景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景某无非法占有 t

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景某在投注网站进行了支付和充值。博彩网站没有显示任何与T公司有关的名字和交易。景某在案发前对T公司完全不知情,但他在投注网站付款充值,才意外发现自己笔记本电脑的浏览器会拦截他在这些投注网站的付款和充值。为了充值,景某无意间修改了拦截到的弹窗数据,并支付了相应金额(景某在庭审中答辩称被捕前不知道银行扣款金额为0.1元),意外发现自己在投注网站上完成了充值。景某只知道这种行为是自己和投注网站之间的交易,不知道这种瑕疵充值行为会损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更不知道这种行为会触犯法律。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他才发现自己的支付充值单有问题,并多次表示愿意将钱退还给实际受伤的人。

此外景某明显不同于那些故意设计、制作、使用相关木马程序或链接入侵他人系统、网络,以获取他人财物的人。如果景某具有通过支付、充值等方式盗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景某绝对不可能在自己家中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自己的电脑实施犯罪活动。可见,景某主观上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综上本案无论是客观上还是主观上都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三。景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定性为民事不当得利行为遭受损失

辩护人认为景某无意中利用制度漏洞获利,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具体理由如下: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以及相关的民法理论,不当得利的成立有四个要件:一方取得财产性利益;一方遭受损失;财产得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条件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本案中,景某在网络充值过程中无意中发现系统漏洞并从中获利的行为,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包括合同依据,此处法律指的是民法,但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实造成了境外网站的一定损失(可能是受损方),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指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条件关系)。

具体来说,首先,本案中,景某所涉及的交易行为的异常充值支付情形是由于网络错误和疏漏造成的,存在权利人无财产处置意识的情形。因此,景某在投注网站上取得虚拟投注游戏币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当取得的财产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返还给实际受损方。

其次,如果本案有受害人,受害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民事程序,主张将财产返还给景某,解决财产受损问题。因此,本案完全符合民法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民事法律和罪刑法定原则,在国外遭受损失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不是诉诸刑事途径。

综上,审判长、法官:本案中,因被害人身份不明,起诉书指控景某以虚假充值的方式,从T公司窃取1300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景的行为客观上不具备窃密的特征,其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景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更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景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景的行为应定性为民事不当得利等因素。考虑到本案是一种新型的境外网络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复杂、困难的情况。为防止错案发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辩护人恳请贵院对景作出盗窃罪依法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谢谢你

辩护人坚持认为景某不构成盗窃罪,退一步说,如果法庭不认可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以下对景某有利的情况:1 .景某自始至终承认指控的主要事实,有坦白情节;2.景某表示愿意退还被害人的钱款,并弥补被害人的部分损失;3.本案是涉网新型案件,法律适用复杂,景某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和他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即使构成犯罪,由于有上述情节,建议像徐婷案一样,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我在此传达

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肖律师

周风健律师

2017年11月9日[/S2/]

盗窃罪无罪辩护辩护词(无罪辩护词:靖某被控特大网络盗窃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本文标签: 第一次盗窃有可能判无罪吗?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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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森林小贩

    森林小贩

    2022-03-11 20:37:33    回复

    则》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接受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姓名、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再次鉴定、

  • 蒲曼壮洋

    蒲曼壮洋

    2022-03-11 16:09:38    回复

    太生气了

  • 包容伟彩

    包容伟彩

    2022-03-11 16:09:38    回复

    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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