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4 | 评论:2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代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编辑整理。
以下摘自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关于放火罪的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XX年9月25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与丈夫周某某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次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回到奉节县某某镇安置点三楼家中。然后被告人程某某在家中主卧用火柴和蜡烛点燃大量儿子生活照片,然后放在金属盆中燃烧,并将燃烧的蜡烛放在泡沫堆等易燃物品上。因火势过大,程某某在火盆内拿起一件衣服遮火,随后衣服也燃烧起来,烧伤了被告人程某某的手。程某某将燃烧的衣物随意扔在卧室。之后,被告人程某某在未扑灭明火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引发室内火灾,主卧室内物品被烧毁。次卧、厨房、客厅、杂物间、客厅顶部都有烟痕。火灾造成被告人程某某家及其楼上楼下、隔壁邻居遭受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2008年9月26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户籍证明、抓拍过程、手机语音通话清单、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等书证。;3.证人程某1、杜某、、谭某、李某2、李某3、于某、袁某、郑某、李某4、陆某、李某5、李某6、周某2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重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意见;7.现场检查的记录和照片,消防现场检查的记录和照片;8.监控录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法庭上,他自愿认罪,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其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他因为失去儿子的悲痛放了火,火大的时候用衣服盖住火盆里的火。他没有犯罪记录,是初犯或者偶犯。他当庭认罪,愿意主动赔偿邻居的损失。建议对他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程某某表示认罪并接受处罚,在赔偿合理的情况下,愿意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判他三年有期徒刑,缓刑。
我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法院采信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控辩双方对调查员李某1陈述的案情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在庭审中当庭赔偿被害人李某7、李某8损失,并与被害人李某3达成调解协议,当庭支付部分赔偿,已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注: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放火焚烧私人财物,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某无犯罪记录,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从故意犯罪的角度来看,应该是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犯罪。基于各种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犯罪情节,我院认为可以对罪犯适用缓刑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注:如需获取完整的判决内容,请登陆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危险方法投放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击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标签: 人进拘留所了律师就没有办法取保候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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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迷航
2022-03-12 00:2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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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夜星光
2022-03-11 19:01:24 回复
对罪犯适用缓刑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
你像雾像雨又像风
2022-03-11 20:22:38 回复
基于各种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犯罪情节,我院认为可以对罪犯适用缓刑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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