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1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如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
以下摘自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住南充市嘉陵区。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XX年10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捕。
现羁押在南充看守所。
指控没有。[XX]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1x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诈骗罪,于XX年1月29日向我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单独审理,于XX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表XXX出席诉讼。
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公诉机关指控:XX年9月,被告人戴某某到嘉陵区广材市场X栋吴某2号与方某等人共同经营的挂有“中国投资建设总公司”招牌的某茶楼内打牌。为了赢钱,戴某某产生了通过作弊赌博的想法。
戴某买了6副经过特殊处理的麻将和一副隐形眼镜,让男友范某2(另案处理)帮其在茶楼换麻将。
2008年9月20日左右,范某到市场挂有“中投XXX建筑总公司”招牌的XXX茶楼两分钟,分三次更换三桌作弊麻将,每次由戴XXX放哨。
2008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为某戴上隐形眼镜,与1军、金某、范某1在茶馆二楼西北角房间内打麻将。在赢了5200元现金和8000元债务后,范某1等人将其当场抓获。
为脱身,戴某某返还1人平均3000元,金某、范某1人平均2000元,免除金某债务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戴某某具有坦白、认罪、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出示了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代某某的身份信息、认罪悔罪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账单信息截图、勘验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受理清单、辨认照片、光盘一张及刻录光盘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充看守所执行回执、案情说明,证人范某2、何某等人。
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声明,庭审中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某实施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被告人代X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代某某向被害人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愿意代某某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注: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二、经过特殊处理的六张麻将牌,两只隐形眼镜予以没收。
(由拘留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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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劫罪,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迷信进行奸淫或者骗取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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