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3 | 评论:2
现场试验。(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供图)
关记者
11月23日,川观新闻记者从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姜某某殴打他人案当庭宣判,部分公安干警旁听。本案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XI)》实施后,中江县首例以袭警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3月29日,中江县公安局东北派出所民警依法出警处理王某某等人纠纷时,王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将民警正在使用的警服击倒在地。在民警依法控制王某某时,王某某的妻子姜某某上前抢夺民警,用拳头殴打民警头部,并在倒地后对周围群众随意大喊“警察打人”,致使办案程序停止。中江县公安局将姜某某传唤至中江县公安局东北派出所办案区。经鉴定,警税面部损伤程度轻微。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抢夺、殴打等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致民警轻伤。其行为不仅损害了民警的人身权利,还严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袭警罪。姜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公诉人建议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姜某某袭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链接]
《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实施撞击等行为的。,严重危害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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