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9 | 评论:3
文/潘亚萍张博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事实
2020年3月30日20时至24时,被告人王某友、黄某、顾某与被害人王某邦(四人均为小街村人)在东海县平明镇小街村钱芳村某家赌博,顾某赌博输钱。赌博结束后,王某友、黄某、顾某、王某邦等人来到王某友家继续赌博。这期间王某邦赢的钱比较多。赌博的离开后,王某友、黄某、顾某合谋将王某友赢来的现金从王某友家中盗走。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友潜入王某卧室,趁王某睡觉时,将王某衣服口袋内的现金盗走。盗窃过程中,王某友醒来反抗,王某友公然强行拿走其衣服口袋内现金人民币4200元。王某友、黄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顾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争论
东海县公安局以抢劫罪将王某友、黄某、顾某以盗窃罪移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中,王某友、黄某、顾某合谋入室盗窃,黄某、顾某无异议构成盗窃罪。但王某友在盗窃过程中强行抢夺被害人现金,对其行为性质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王某友以盗窃为目的,凌晨进入王某邦居住的房间,其行为属于入室盗窃,构成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王某邦醒悟并反抗。王某友以拉扯、拖拽等暴力手段强行夺取王某邦现金,后逃跑。王某友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友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在入室盗窃过程中,王某友在被害人王某邦醒来后发现其衣服口袋内现金被抢,且数额较大时,公然实施抢劫。王某友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友在入室盗窃过程中,拖拽被害人王某邦拒捕,未造成轻伤及以上,其主观目的是为了盗窃而抢劫。因此,王某友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中“暴力”的规定,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评论意见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王某友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原因如下:
(1)王某友客观上实施了入室盗窃,但对被害人王某邦实施暴力,为逃避抓捕,未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不构成抢劫罪。王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凌晨破墙进入王某邦卧室。趁王某邦熟睡之际,拉开王某邦衣服拉链,从其内衣口袋中盗取现金。盗窃过程中,王某邦醒来反抗。王某友为了逃跑,公然从王某邦的内衣口袋里偷走人民币4200元,逃回家。王某邦陈述,王某友以剪刀、掐脖子、用膝盖顶肋骨等暴力手段抢劫其钱财。王某友予以否认,王某邦送检的“抹颈器”和“剪刀”手柄表面没有王某友的DNA成分,也没有对王某邦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即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友在盗窃过程中对王某邦实施了暴力行为。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意见,脱逃逃避逮捕,暴力程度不足以造成轻伤以上的,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因此,王某友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即不构成抢劫罪。
(2)王某友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王某友与黄某、顾某等人合谋入室盗窃。在王某友盗窃的过程中,王某邦惊醒,因为被盗的钱在他的内衣口袋里,属于被害人严密占有的财物。王某邦为了非法获取钱财,公然扣押现金,并对赃物施加有形的力量,必然导致与王某邦的身体直接接触。因王某友发现王某友实施了盗窃,且王某友也意识到王某友已经觉醒,王某友的行为已失去利用和平暴力秘密窃取财物的基础,故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3)王某友公然抢夺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案证据证明,被害人王某友在盗窃过程中已经觉醒,王某友在此情况下对被盗赃款施加有形权力的行为是公开的。抢劫罪中的公开性,是指所有人或者财产管理人当面实施,在场且知情。也就是说,抢劫罪中的公开是相对的,公开相对的是业主、管理人等财产占有人,而不是相对不特定的公众。只有行为人和被害人两个人时,当着被害人的面抢夺财物,也构成抢劫罪。本案中,王某友缴获现金人民币4200元,符合抢劫罪的追诉标准。因此,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_清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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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入室盗窃300还要请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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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黄昏起风了
2022-03-12 03:09:22 回复
王某友公然强行拿走其衣服口袋内现金人民币4200元。王某友、黄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顾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争论东海县公安局以抢劫罪将王某友、黄某、顾某以盗窃罪移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中,王某友、黄某、顾某合谋入室盗
贪财不好色
2022-03-11 20:25:15 回复
法获取钱财,公然扣押现金,并对赃物施加有形的力量,必然导致与王某邦的身体直接接触。因王某友发现王某友实施了盗窃,且王某友也意识到王某友已经觉醒,王某友的行为已失去利用和平暴力秘密窃取财物的基础,故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3)王某友公然抢夺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
上氼
2022-03-11 20:24:38 回复
文/潘亚萍张博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基本事实2020年3月30日20时至24时,被告人王某友、黄某、顾某与被害人王某邦(四人均为小街村人)在东海县平明镇小街村钱芳村某家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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