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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来自:广西高级法院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根据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

来自:广西高级法院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20种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01

作为执行主体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执行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该自然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取得遗产的其他主体为执行主体,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02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执行申请人申请变更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财产保管人,并在保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S2/]03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变更合并后作为被执行人的现有或者新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04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分立,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S2/]05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S2/]06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是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名称的经营者的财产。



2007年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无力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普通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



2008年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009年

作为被执行法人的分支机构,无力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该法人为执行主体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负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11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申请执行人依法承担非法人组织债务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十二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性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申请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或者新增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十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性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出资的股东或者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14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时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变更或者追加原股东或者依照《公司法》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十五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被执行人变更或者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

作为被执行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作为被执行公司,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7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撤销、解散后,如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被责令停业、歇业,其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机关无偿接受其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遗赠财产或者遗赠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机关作为被执行人,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8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而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负责,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19

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承诺代表被执行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0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行政命令将财产无偿划拨、转让给第三人,使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修订)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持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依法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分割给其配偶,配偶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分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新的管理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分立协议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清算或者破产时,依法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分配给第三人。第三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或者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由其他主体承担的除外;对未继续履行职能的主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并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依法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第三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取得遗产的其他主体为被执行人,并在该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的,被执行人申请变更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财产保管人,并在保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变更现有或者新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分立,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是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名称的经营者的财产。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无力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普通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法人的分支机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负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对非法人组织债务负法律责任的主体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性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照公司法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出资人或者发起人申请执行人变更或者追加未缴或者未缴足出资的,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性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或者出资人申请执行人变更或者追加被抽逃出资的,该股东或者出资人是被执行人,并在被抽逃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执行标的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其股东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其股份, 且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原股东或者依照《公司法》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执行主体,依法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撤销、解散后,如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被责令停业、歇业,其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机关无偿接受其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遗赠财产或者遗赠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机关为被执行人的,


被告是否有权追加被告(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一文讲清!)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应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负责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执行期间,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代表被执行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行政命令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偿划拨、转让给第三人,使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执行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被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已经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责令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名称变更后的主体视为执行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名称或者姓名。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公开开庭审理。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责令变更或者补充;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在执行法院审查被执行人变更或者追加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前,申请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被责令变更或者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处分争议范围内的财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不服执行法院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是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被申请人为被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或者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变更责任范围;

(2)如果理由不成立,判决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处分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判决变更或者补充被申请人是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的;

(2)如果理由不成立,判决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十五条[/s2/]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实施后,我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文标签: 被告律师有权会见受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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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撩妹污男

    撩妹污男

    2022-03-11 16:07:43    回复

    时,第三人书面承诺负责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执行期间,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代表被执行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

  • 山间游

    山间游

    2022-03-12 02:03:18    回复

    诉的,被申请人为被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或者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变更责任范围;(2)如果理由不成立,判决应当驳回诉讼

  • 师韦家诚

    师韦家诚

    2022-03-11 15:24:10    回复

    哇/嚯/害/服了

  • 孙莲菊菊

    孙莲菊菊

    2022-03-11 15:24:10    回复

    我的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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