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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肖(广强所副所长)、(广强所反欺诈研究中心研究员)来源编号:欺诈抗辩大案1前言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处于羁押状态,通常是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与律师协商

作者:肖(广强所副所长)、(广强所反欺诈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编号:欺诈抗辩大案

1前言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处于羁押状态,通常是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与律师协商委托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对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来说,迫切需要委托律师会见,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对于接受委托的律师来说,在侦查阶段会见委托人是了解整个案件,提供有效辩护的关键步骤。

但由于不同律师的会见方式、会见内容、了解深度不同,会见效果也不同。见面不是简单的求助,是大学问。

律师见面会不仅是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更是学习如何依法“辩护和反击”。也是为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为辩护工作打下基础。

比如到案流程、讯问、签名鉴定、案件客观情况、当事人身体状况和维权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如果律师只是简单地为当事人求援、慰问,或者谈案件交流,会议的价值就大打折扣,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效果。

2。这个案子已经过去了

律师会见当事人,首先要了解当事人到案的过程,包括案件的过程,如何到案,到案后的交代,从到案的过程中发现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况。刑事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如何到案,到案后供述了哪些事实,对其定罪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首先,当事人的出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被动被绳之以法。

被动绳之以法,是指通过强制措施将参与犯罪的当事人绳之以法。如果当事人在其住所、公司、宾馆或其他场所被公安机关直接抓获,一般不存在自首的可能,也不存在自首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犯罪属于不同种类的犯罪,则采用自首论,这种情况本文不作详细论述)。

案件通知。

到案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案件当事人的情形。接到公安机关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后,当事人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的。他们可以选择拒绝这个案子或者逃跑。他们能主动到案侦查,说明他们愿意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体现了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属于自首。当事人在被告知案情后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轻微犯罪可以免除处罚。

主动投案。

除了上述属于自动投案的“到案通知书”之外,下列情形也属于自动投案:

(一)犯罪后,在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前,当事人自首的;

(2)虽已发现犯罪事实,但在被侦破前当事人已经投案的;

(三)犯罪事实和当事人已经发现,但尚未被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自首的;

(四)当事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投案;

(5)当事人因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退保,而是委托他人代为退保,或者不能立即亲自退保,而是先以信函、电方式退保;

(6)一方因恐惧而投案,或者一方没有投案的意思,经亲友、父母劝说教育才同意或勉强同意投案的;

(七)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在被通缉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的;

(八)犯罪嫌疑人准备自首或者在自首途中被司法机关抓获的;

(9)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行为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讯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行为的。

当事人主动投案是否符合自首的情节,还需要从讯问的情况来分析。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当事人自愿投案后,回避重要事实、隐瞒关键事实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其次,在会见中,律师要求当事人了解自己到案的过程,以便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自首行为,同时了解案件的来源和相关线索。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案件法官发现案件事实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案件本身可能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也可能是经济纠纷。在笔者办理的大量诈骗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先通过民事途径起诉的。有些“受害者”会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讨债。如果他们认为通过民事手段讨债太慢,效果不明显,就会同时采取刑事手段起诉。对于“受害者”来说,以上两种方式哪个更快、更简单、更实用,就会采用哪种方式,甚至民事和刑事两种方式都有。律师通过了解案件来源和相关线索,可以看出案件是否由普通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转化而来。由普通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转化而来的刑事案件,本身很可能是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从法律性质上讲应该是无罪的。

第三,律师还可以通过在会议期间询问当事人,了解他们是如何达成案件的,从而了解是否存在调查案件的诱惑。比如,很多涉毒案件都有侦查的诱惑,包括意图的诱惑和数量的诱惑。“故意诱惑”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故意,但是受到侦查机关的诱惑而实施犯罪,属于创造新罪。“故意诱惑”存在于大量的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中。有些案件非常明显,而另一些则被表面证据所掩盖。律师可以发现案件中是否存在“故意诱惑”的侦查情形,是否存在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和材料,从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当事人成功保命,避免死刑,甚至有可能摆脱毒品犯罪,获得无罪或轻罪的结果。毒品犯罪中的“数量诱惑”是指侦查机关引诱原本毒品销量较少的犯罪嫌疑人销售更多毒品的诱惑侦查行为。根据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和原则,数量诱惑不妨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应当给予从轻量刑。

因此,有经验的律师首先会通过询问当事人或者查看侦查机关的“到案情况”和“案情说明”来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可能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被拘留的人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羁押后,应当立即将被羁押人送往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的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是异地被抓的,应当扣除押送当事人的在途时间。如果不送到看守所讯问超过24小时,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当事人供述等非法取证情形,导致讯问笔录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对当事人不利的“讯问笔录”可以排除非法证据。

3信息和信息

律师在了解了当事人到案的过程后,要了解对当事人的讯问情况,包括做了多少次讯问笔录,讯问人员的身份是什么,侦查人员每次讯问的主要内容和具体细节是什么,如何回答有关讯问的问题,逮捕前是否有重复讯问或反复讯问等。

重复讯问、反复讯问往往是办案人员思考的重点问题,如涉及诈骗案件中的主观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行为(欺骗行为)等犯罪构成要件。新问题很可能意味着侦查方向和侦查思维的动态变化。原调查材料中很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变更罪名的情况,为律师的辩护工作做铺垫。

检察官讯问和侦查人员讯问是有区别的。检察人员讯问的主要目的是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标准和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批准逮捕的情况有:无罪、证据不足、罪行轻微。当事人的讯问情况对检察人员最终是否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一般情况下,检察官会问:“你向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是否属实?”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当事人都回答不好。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之前给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对自己不利,却不直接告诉检察官自己之前做的讯问笔录不真实,而是在回答真实后找借口。这种答非所问后辩解的行为,对案件的发展不会有好的作用。因为检察官会认为,既然前面的讯问笔录都承认是真的,那么后期再找任何借口都是多余的,重复的。所以,当事人在回答检察人员的讯问时,观点要清晰,逻辑要清晰。如果当事人认为之前做的讯问笔录不真实,那么如实回答不真实,并指出哪些不真实,有什么依据和理由。

其次,在讯问结束时,检察官还会检查当事人是否被刑讯逼供或疲劳讯问。有的检察官会直接问:“你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有没有遭受刑讯逼供或者疲劳讯问?”有人会问“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有没有保障你必要的饮食、休息和睡眠?”对于这些问题,多方的回答都与自己想要表达的相去甚远。往往在确认讯问笔录属实,公安机关保证了其必要的饮食、休息和睡眠后,会陈述自己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遭受了刑讯逼供,厌倦了讯问。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背后的辩解很难推翻之前的确认,除非有充分的物证支持。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这种误解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导致案件朝着不利的方向发展。

笔者曾经办理过类似的案件,当事人认为自己在侦查阶段做的笔录对自己不利,而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做的笔录对自己有利。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申请检察机关出示当事人的相关笔录后,我们发现,当事人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确认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真实的,公安机关在讯问期间保证了其必要的饮食、休息和睡眠。同时,他们也证实公安机关没有刑讯逼供或疲劳审讯。当事人的上述确认不仅未能推翻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反而对自己的定罪量刑更加不利。

最后,我们来看看侦查人员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有没有认罪。一般侦查人员不会直接问你是否认罪,而是会横向问你是否参与案件事实,你属于什么角色,你做过什么工作,你主观上是否知道这些事实,是否知道这是犯罪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当事人往往给出误导性的答案。以笔者曾经处理过的一起诈骗案为例。当事人在回答检察人员讯问时表示,自己并没有参与诈骗犯罪和涉案产品的营销,只是为诈骗团伙提供计算机网络技术支持。当事人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或者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从犯。但在司法机关看来,由于当事人在涉案公司中扮演第二股东的角色,明知涉案公司从事诈骗活动,仍提供计算机网络技术支持,在整个诈骗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应以诈骗罪的主犯论处。所以,当事人是否认罪的问题,不是简单回答认罪与否就能确定的,而是要看当事人的其他回答,看有没有自认。

应当指出,绝大多数当事人在讯问后没有仔细核对就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结果后来发现,笔录中记录了大量不利的、不真实的内容,而有益的内容却没有记录或者没有完整记录。因此,讯问结束后,当事人应当认真核对笔录,看笔录是否记录了对自己有利的内容,是否详细记录了其要求办案机关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只有仔细核对笔录内容,才能最大限度地行使“申辩和反击”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仔细检查笔录的内容。笔录中的记载不真实或者与当事人所说的不一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签字确认,并要求修改。笔录记录了与案件有关的言词证据,是案件中非常关键的证据材料,甚至可以决定案件的证据链是否完整,尤其是在案件事实得到普遍承认的情况下.....专业刑事律师往往反复向当事人强调认真核对笔录的重要性,容不得半点马虎。

4签名和识别

律师在知道当事人到达和讯问后,也要知道当事人的签名和身份证明。办案机关是否向当事人出示或辨认过任何物证材料、言词证据材料?物证材料包括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及其复印件、打印件、截图、照片、录音录像、鉴定笔录等。言词证据材料包括鉴定意见、他人笔录等。

首先,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办案机关是否出示或者辨认过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物证、录音录像、辨认笔录等物证材料,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刑事犯罪越来越网络化,刑事案件中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当事人在识别或确认电子数据时应格外谨慎,认真核对短信、邮件、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内容。上述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可能以复印件、打印件、截图、照片等形式出现。本案中,办案机关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应当认真核对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涉及其中,是否在其已知范围内。

对于部分电子数据,由于缺乏原始存储介质、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办案机关无法证明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如果当事人不认真核对电子数据内容,贸然签字确认,则弥补了电子数据本身的缺陷。法院据此可以认定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据此连接本案的证据链。

其次,律师要询问当事人,办案机关是否向其出示或辨认过鉴定意见、他人笔录等口头证据材料,并要求其签字确认。鉴定意见属于广义的言词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辨认、核对时需要特别小心。

如果办案机关没有向当事人出示鉴定意见,在一些高度依赖鉴定意见的案件中,律师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作无罪辩护。以合同诈骗罪等经济犯罪为例。如果办案机关没有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仅仅根据涉案人员的银行记录、转账记录来确定犯罪数额,其结论往往是错误的。因为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发生了存取款交易和资金交易,不能证明钱的来源和转账依据,更不能证明每一笔资金交易都是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所得。在没有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往往将案卷材料的所有数额混在一起“算大账”,将其归入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的范畴。这种计算方法不科学、不严谨,计算依据往往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办案机关向当事人出示鉴定意见,要求其鉴定签字的,当事人应当检查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鉴定理由、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合理,甚至要求办案机关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具体而言,各方可以核实以下几点:

鉴定意见是否有鉴定机构印章和鉴定人签名盖章;

鉴定时间有多长,鉴定结论是否早于鉴定分析时间;

鉴定意见中是否存在提示性文字或法律裁判性文字;

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材料和其他鉴定意见等非涉案会计资料作为样本的情况;

认定的依据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结论是否模糊不清。

鉴定意见符合上述一项或多项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律师一方面可以通过了解当事人的签名、辨认情况,初步推断办案机关可能掌握哪些对当事人不利或有利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可以为律师下一步(了解客观情况或外围调查后)是否出具不予审查逮捕、不予批准移送审查起诉等律师文书打下良好基础。,还是为了以后的防御工作。

5。案例、顾客和情景

除了上述情况,律师还应当向委托人了解案件的客观情况。以保健品诈骗案为例。律师了解案件的客观信息包括涉案公司和涉案人员的情况、涉案保健品的情况、销售模式、涉案公司的规章制度、涉案保健品的价格等等。具体来说:

1.所涉公司和人员的信息

涉及的公司名称是什么?涉事公司有营业执照吗?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保健品经营?有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吗?公司涉及哪些部门?涉案人员是股东吗?职位、职责范围、参与程度、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分工等。

律师会见的内容警方会知道么(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了解哪些内容?)

2.涉及的保健品情况

保健品叫什么名字?是否为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保健品?涉案保健品外包装上是否标注了“国食健字”字样?有“蓝帽子”吗?你能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找到涉案保健品的批文吗?保健品的作用是什么?保健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标注的功能是什么?保健品标签的显著位置是否标注了“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等警示?

3.销售模式

具体的销售方式有哪些?通过电信网络营销还是会议营销?涉案公司销售人员的培训内容是什么?有没有语音模型?单词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夸大还是欺诈的范围?如果属于欺诈范畴,是冒充身份(专家、医生等专业人士),还是保健品本身不具备的功能,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公司给销售人员或讲师培训的内容和销售人员或讲师营销的内容有区别吗?公司涉及的各个部门是如何运作和衔接的?

4.所涉公司的规章制度

是否涉及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业务员或讲师的销售行为?销售过程中有没有禁止的行为?销售人员为了自己的业绩欺骗客户购买保健品,涉事公司是什么态度?是纵容还是默许?或者停止或解雇销售人员?涉事公司有退款制度吗?有没有退货退款的行为和证据材料?

5.涉及的保健品价格

涉案保健品的进价是多少?售价是多少?进价和售价之间的差价是多少?涉案公司的运营成本是多少?参与运营的公司是盈利还是亏损?如果有利可图,是否达到了牟取暴利的程度(当然,牟取暴利并不意味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事公司员工是否清楚保健品的购买价格?

综上所述,律师只有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案件的客观事实后,才能判断案件争议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即证据和事实?还是法律性质和法律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为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的利弊,从而为当事人做出专业的法律分析,因地制宜地为当事人制定辩护策略。

6负责人的个人情况和权益

在侦查阶段,律师还要了解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和维权情况。

首先,了解当事人的身体状况,不仅仅是求助,还要看其是否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因此,律师应当注意这一点。即使没有自首情节,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通过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询问,律师可以了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况,从而在辩护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诉、控告等问题。如果当事人身上有疤痕、血迹、脸肿、眼睛充血、淤青、精神恍惚,可以询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果有刑讯逼供的情况,他可以为以后起诉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供线索。

他需要知道的其他7个问题

除了了解上述五种关键情况,律师还需要向委托人传递亲情,传递亲友的关心和问候。通过这样的亲情,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和感情,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家庭纽带的传递应当依法进行。信件、钱、烟、药品、礼品等物品不能传递,不能拍照,也不能与当事人及家属打电话、语音留言、短信等。会议期间。具体可以参考笔者之前写的《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十大禁忌》一文。对此,律师应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说明相关法律风险,并就此问题与其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如果这些鸡毛蒜皮的问题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辩护,对当事人和律师来说都是得不偿失的。

8结论[/s2/]

罪犯采访是个大学问。具体可以参考笔者之前写的文章《小律师在诈骗案件中会见当事人的技巧与技巧》。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初始阶段。律师会见过程中如何获取有价值的内容,取决于提问的方式、内容和深度。如果质疑得当,会为依法有效辩护打下良好基础。

本文标签: 刑事律师会见可以问案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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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脑袋生锈了

    脑袋生锈了

    2022-03-12 00:51:32    回复

    仅是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更是学习如何依法“辩护和反击”。也是为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为辩护工作打下基础。比如到案流程、讯问、签名鉴定、案件客观情况、当事人身体状况和维权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如果律师只是简单地为当事人求援、慰问,或者

  • 美少年之恋

    美少年之恋

    2022-03-11 17:03:42    回复

    ?保健品的作用是什么?保健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标注的功能是什么?保健品标签的显著位置是否标注了“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等警示?3.销售模式具体的销售方式有哪些?通过电信网络营销还是会议营销?涉案公司

  • 时光尽头的恋人

    时光尽头的恋人

    2022-03-11 17:59:45    回复

    制的。他们可以选择拒绝这个案子或者逃跑。他们能主动到案侦查,说明他们愿意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体现了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属于自首。当事人在被告知案情后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 写给傻傻的自己

    写给傻傻的自己

    2022-03-11 18:54:50    回复

    、录音录像、鉴定笔录等。言词证据材料包括鉴定意见、他人笔录等。首先,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办案机关是否出示或者辨认过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物证、录音录像、辨认笔录等物证材料,并要求其签字确认。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刑事犯罪越

  • 仇苑环萱

    仇苑环萱

    2022-03-11 15:15:45    回复

    真的哦?

  • 彭雁慧蓓

    彭雁慧蓓

    2022-03-11 15:15:45    回复

    怎么能这样

  • 常娣峰绍

    常娣峰绍

    2022-03-11 15:15:45    回复

    简直难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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