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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初明峰律师团队铭源融信(苏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裁判概述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通过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即使接电话的人不是债务人本人,但足以证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事实,也应认为涉案借款的诉讼时效在来
作者:初明峰律师团队铭源融信(苏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裁判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通过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即使接电话的人不是债务人本人,但足以证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事实,也应认为涉案借款的诉讼时效在来电当日中断,应从次日起重新计算。

案情摘要

1.2013年6月4日,鑫隆公司借给吴迎波等人13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

2.借款期限届满后,吴迎波等人未能按时还清借款。2015年9月1日,鑫龙公司拨打吴迎波手机主张债权,但经核实,吴迎波并非接电话的人。

3.鑫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吴迎波等人承担还款责任,吴迎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争议焦点

涉案贷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018催收新规可以用律师函邮寄吗(最高院:债权人拨打债务人电话催收,接电话者非本人亦可中断时效)

法院认为

经审查,根据协议约定,涉案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新龙公司借款为分期付款,最后一笔款项于2013年6月4日支付。在诉讼中,鑫隆公司约定利息自2013年6月5日起计算,故涉案借款诉讼时效至2015年12月4日止【注:原则上《民法典》、《民法通则》之前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新龙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显示,在本次诉讼时效期间,其于2015年8月21日、8月24日、11月3日、11月23日、12月16日向担保人李鸿公司多次主张权利。同时,根据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显示,2015年9月1日,李鸿公司与鑫龙公司商议还贷事宜时,拨打了吴迎波的手机。即使接电话的人不是吴迎波,也足以证明鑫隆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审判决认定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应自次日起重新计算。事实充分,没有错。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第2434号

相关法条

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时间。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从中断和有关程序终止之日起重新计算: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具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实务分析

根据《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在这方面,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的履约请求有多种形式。在实践中,给债务人邮寄律师函或催款信是很常见的。而本文中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方式是打电话给债务人。事实上,无论哪种债权方式,只要能够证明债务人身份正确,且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明知的,都是《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有效方式。文中引用的裁判意见符合民法典第195条的立法精神,值得推荐。

但本案中有一个细节需要特别说明,即在法院的判决中,并不是债务人本人接了债权人的电话,而是接电话的人的身份没有进一步明确。在本文中,细节其实很重要。实际接电话的人是共同生活的债务人成年家属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我不会交给他的与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签收”,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也应得到认可。但如果实际接电话的人不是共同生活的债务人成年家属,是否能起到时效中断的效果,则存疑。

本文标签: 催收往家里寄律师函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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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人帅鸡巴大

    人帅鸡巴大

    2022-03-11 21:13:39    回复

    李鸿公司与鑫龙公司商议还贷事宜时,拨打了吴迎波的手机。即使接电话的人不是吴迎波,也足以证明鑫隆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审判决认定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应自次日起重新计算。事实充分,没有错。

  • 迷雾森林

    迷雾森林

    2022-03-12 02:19:28    回复

    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在这方面,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的履约请求有多种形式。在实践中,给债务人邮寄律师函或催款信是很常见的。而本文中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方式是打电话给债务

  • 小崽崽儿

    小崽崽儿

    2022-03-11 19:56:38    回复

    在本次诉讼时效期间,其于2015年8月21日、8月24日、11月3日、11月23日、12月16日向担保人李鸿公司多次主张权利。同时,根据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显示,2015年9月1日,李鸿公司与鑫龙公司商议还贷事宜时,拨打了吴迎波的手机。即使接电话的人不是吴迎波,也足以证明鑫隆公

  • 慕容贤信岩

    慕容贤信岩

    2022-03-11 15:15:28    回复

    你说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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