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2
王某某犯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委托我院律师范小燕为其辩护。律师提出了一审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发回重审后,我所范小燕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为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辩护,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犯罪数额由原审的80万元减为25万元,刑期改为有期徒刑四年,比原审减少了三年。
可能面临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一审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一、被告人是否虚假购买借款的理由: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借款时向“被害人”虚构借款的理由,原审判决及变更起诉决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与事实不符。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庭审中作了同样的供述,两人均否认在讯问笔录中以“儿子出了车祸,需要钱做手术,他和卢某不能一起开厂”为由,向他人借款的事实。
2.对于张某某自己提出的“开塑料厂、倒卖废旧物资”等借款理由,不仅有王某某当庭供述予以证明,辩护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也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确实开了塑料颗粒厂。受害人的陈述也可以证实张某某开塑料厂。
3.被告人王某某不识字,不识字,且据其本人供述,侦查人员从未向其宣读过讯问笔录进行确认,故依法不应将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证据。
二。关于借款数额: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罪的数额应当认定为13万元,而不是变更起诉书指控的25.85万元。
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向他人借款4次,共计25.85万元。辩护人认为,即使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涉嫌犯罪的数额也应为13万元。
1.张某某39500元:据王某某供述,向张某某借钱时,是张某某事先说好的,所以跟他走了。张某某借钱的原因不清楚,后期还款情况也不清楚,所以主观上不可能有诈骗故意。
2.王某乙的8.9万元:据张某某供述,其向王某乙借款15万元,案发前已还款16.8万元,还款已超过本金,故该8.9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三。关于本案的定性:一审原判及变更起诉决定对本案的定性有误,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不应构成诈骗罪。
1.客观上,被告没有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不存在欺诈意义上的欺诈行为。
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人在借钱的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致使被害人借钱给他,如果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虚假陈述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被告人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本息,并为所欠利息重新制作了欠条,且为了还钱仍在积极经营,均可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将借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
2.主观方面: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一,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看,被害人与被告人都相互熟悉,有常年借贷关系,并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借款不是基于对诈骗的错误认识,而是为了高额利息,根本不在乎被告借款的目的。
第二,张某某、王某某借款后,未将该款项挥霍,而是用于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
第三,从还款情况来看,被告一直在给被害人还款,案发前已经归还了大部分本息,甚至部分支付的利息已经超过了本金。
第四,本案个别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已由天津某法院审理判决,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
综上,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及本次变更起诉决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故本案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即使认定构成诈骗,王某某本人的涉案金额也认定有误,应当予以更正。
裁判结果再审结束后,范小燕律师继续接受王家属的委托,出庭为王辩护。最终,某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王的犯罪数额由原审的80余万元减为25万余元,被告人的刑期也减为3年,改为有期徒刑4年。
律师简介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范小燕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律师
范小燕,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现为天津市兴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范小燕律师具有十余年的律师从业经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自进入律师行业以来,他一直秉承着当事人无小事的信念。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今承办刑事案件数百件,多件涉辩案件取得侦查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不起诉、缓刑等良好效果。
本文标签: 诈骗罪律师辩护能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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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没品位的憨批
2022-03-11 19:25:59 回复
进行辩护,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犯罪数额由原审的80万元减为25万元,刑期改为有期徒刑四年,比原审减少了三年。可能面临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渣男惑心
2022-03-11 20:57:50 回复
案的定性有误,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不应构成诈骗罪。1.客观上,被告没有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不存在欺诈意义上的欺诈行为。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人在借钱的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致使被害人借钱给他,如果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长情不及你
2022-03-11 23:51:04 回复
审理判决,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综上,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及本次变更起诉决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故本案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即使认定构成诈骗,王某某本人的涉案金额也认定有误,应当予以更正。裁判结果再审结束后,范小燕律师继续接受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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