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3
肖:诈骗与经济犯罪大案律师,广强所副所长、诈骗防御与研究中心主任。
周庶民:欺诈辩护律师,广强所欺诈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导语:涉嫌保健品诈骗是诈骗案件中复杂疑难的案件类型,涉及民事违约、民事诈骗、非法经营、虚假广告、刑事诈骗等与民法、行政法、刑法交叉的复杂疑难问题。根据我们的经验,拜访和咨询的客户通常是主犯的家属。这些主犯中,有的是涉案公司股东,有的是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的是涉案公司高管。当事人家属中,有的熟悉基本案情,有的不熟悉。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之前,首先要了解案件的基本信息。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信息后,就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分析,提出应对方案。
一、咨询前应了解的案例信息
(一)案件的客观事实
对于保健品诈骗等涉嫌诈骗犯罪,律师需要了解的具体案件包括:
1。所涉公司
涉及的公司名称是什么?涉事公司有营业执照吗?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保健品经营?有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吗?公司涉及哪些部门?所涉及公司的股份构成等等。
2。相关公司的规章制度
是否涉及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业务员或讲师的销售行为?销售过程中有没有禁止的行为?销售人员为了自己的业绩欺骗客户购买保健品,涉事公司是什么态度?纵容、默许,还是制止、处罚、开除销售人员?涉事公司有退款制度吗?是否存在退款行为及相关证据材料?
3。销售模式
具体的销售方式有哪些?通过电信网络营销还是会议营销?涉案公司销售人员的培训内容是什么?有没有语音模型?单词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夸大还是欺诈的范围?如果属于欺诈范畴,是冒名顶替(专家、主任、医生等专业人士),还是虚构的保健品不具备的功能,还是两者都有?公司对销售人员或讲师培训的内容和销售人员对客户营销的内容有区别吗?公司涉及的各个部门是如何运作和衔接的?
4。涉及的保健品
保健品叫什么名字?是否为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保健品?涉案保健品外包装上是否标注了“国食健字”字样?有“蓝帽子”吗?你能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找到涉案保健品的批文吗?保健品的作用是什么?保健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标注的功能是什么?保健品标签的显著位置是否标注了“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等警示?
5。涉及的保健品价格
涉案保健品的进价是多少?售价是多少?进价和售价之间的差价是多少?涉案公司的运营成本是多少?参与运营的公司是盈利还是亏损?如果有利可图,是否会达到暴利的程度(暴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会考虑这一因素)?涉事公司员工是否清楚保健品的购买价格?等一下。
(二)案件的证据事实
1。调查阶段
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什么?在哪个看守所?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检察院什么时候批准逮捕?你委托律师了吗?原律师会见委托人时,是否知道他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和陈述?公安机关每次讯问的细节是什么?当事人认罪吗?公安机关是否出示物证材料进行鉴定或签名确认?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从犯、退赃等情况。
2。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
公安机关移送的检察意见书主要内容是什么?检察院转到法院的起诉书的全部内容是什么?检察院指控了哪些犯罪事实?涉案公司是否存在虚构资质的事实?保健品的作用是夸大还是虚假?是否存在误检的问题?有什么证据材料可以证明?
根据当事人家属陈述的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律师可以为当事人家属总结: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有哪些?基于什么证据?起诉的事实和证据之间的逻辑是什么?
二。初步法律分析
作为一名职业刑事律师,在面对当事人家属的咨询时,不仅要知道案件的客观事实,还要知道案件的证据事实。律师只有初步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后,才能判断案件争议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即证据和事实?还是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
(一)对案件总体定性的法律分析
在不同的保健品诈骗案件中,案件事实会有所不同。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涉及保健品诈骗的案件通常有以下三类事实:
1.涉案公司资质合格,涉案保健品为正规合格保健品,有退货和退款;
2.涉案公司为“三无公司”,涉案保健品形式合格,有退货和退款;
3.涉事公司为“三无公司”,涉事保健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无退换货。
根据以上不同类型的事实,律师可以分别作出以下法律分析:
1。涉案公司资质合格,涉案保健品为正规合格保健品,存在退款行为
涉及这三个前提条件的公司的问题主要在于销售手段和方法:
(1)可能存在夸大宣传的问题
夸大宣传是指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功能或使用效果,而商家宣传的功能或使用效果超出其实际水平,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
在保健品涉嫌诈骗罪中,如果涉案公司和人员在一般商业惯例或社会承受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对保健品进行夸大介绍,且交易本身存在议价空间,则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不需要用刑法进行规制。
适当夸大保健品的功能是常见的广告手法。这种夸大在一定程度上不属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原因一方面在于这种宣传并没有“发明”产品的新功能,只是夸大了产品的功能可以实现的程度。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基于生活常识,认可这是正常情况下卖家的宣传方式,不存在“理解错误”。因为涉案保健品是有资质的,涉案公司是有资质销售保健品的,即使宣传夸大,也是民事纠纷,与欺诈无关。
(2)可能存在虚假宣传
与夸大宣传不同,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本身不具有某种功能或使用效果,商家虚构某种功能或使用效果,欺骗消费者购买。
在保健品涉嫌欺诈中,涉案公司和人员可能将保健品当作药品销售,或者将保健品配制成具有药品相关功能的产品,超出了一般商业惯例或者社会容忍范围所允许的范围。但是,保健品和药品一样,并不能保证达到预期效果(就像大部分人感觉无效后再吃感冒药,也不能认为药店是诈骗)。只要能确认是正常生产的保健品,即使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也不能认定为刑事欺诈,属于民事欺诈或虚假广告的范畴,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解决。
(3)可能存在假冒和错误检测的问题
在涉嫌保健品诈骗犯罪中,涉案人员可能是冒充老师、主任、局长等。谁与医学权威无关诱导消费者购买保健品,或者冒充专家、医生、机构研究员等。对消费者进行虚假检测。在冒充与医学权威无关的身份的情况下,涉案人员并没有捏造事实,“首席老师”、“首席院长”只是象征性的称谓。以“主任”、“老师”、“X总经理”等相关称谓称呼行为人,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涉案人的身份产生错误的理解。涉案人员冒充权威人士对消费者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称消费者在某些方面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服用保健品才能得到改善和治疗。如下所述,这种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另外,关于产品的销售价格,因为涉及商业秘密,一些业务员甚至公司高管都不清楚保健品的成本价值,只有公司的股东才知道。本案中,业务员和公司高管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以诈骗罪论处。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三种情形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他人,根据对被欺骗人的处分,取得财物或者财产利益的行为。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故意告诉对方虚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作出错误的表示。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民事诈骗不需要这个。
其次,在这类案件事实中,涉案公司有营业执照和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证,涉案保健品是合格的,有其自身的价值。涉案人员的目的是通过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冒充身份进行假检测来销售保健品。他们不能否认实质交易的存在,也有退货退款的行为。在我看来,涉案人员主观上一方面是为了达成交易,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得经营利润。即使在获取经营利润时存在一些销售手段上的欺诈,也是民事欺诈,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欺诈。对于民事欺诈,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行政干预和民事救济足以解决上述问题。更何况,在这类事实中,当事人确实存在对价交易,并提供实质性服务。交易和服务虽有瑕疵,不完全符合原约定,但也属于市场交易和经济纠纷的范畴。情节严重的,可以定性为虚假广告罪,不应以诈骗罪论处。
2。涉案公司为“三无公司”,涉案保健品形式合格,存在退款行为
所谓“无公司”,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工作人员、固定的资产设备和营业执照的公司。这类公司一般没有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证。如果涉案公司是三无公司,但涉案产品是三证齐全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保健品,且有退货和退款,则属于非法经营范畴。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规定,实施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其他商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类事实中,涉案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和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为涉案人员购买的保健品是合格产品,也有退货和退款。即使存在冒充身份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虚假检测,也是以营利为目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不是诈骗罪。
3。涉案公司为“三无公司”,涉案保健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无退款
在保健品涉嫌诈骗案中,如果涉案公司是无三公司(无固定经营场所和固定人员、无固定资产设备、无营业执照或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涉案保健品为假冒伪劣产品,销售手段为虚假宣传、冒充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虚假检测、骗取消费者购买保健品、利用经营收入进行挥霍、转移、违法活动等。,而且不退不换,这是典型的诈骗犯罪。本案中,涉案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一方面,他们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服务(产品没有价值),没有实质性的交易。另一方面,他们对财产的处置也体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空手套白狼操作保健品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二)对个人行为性质的法律分析
以上是对整个疑似保健品诈骗案的法律分析,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比如一些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挂个名,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参与分成,完全是清白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这里的行为是指犯罪行为。
如果涉案公司的部分股东有出资,但没有参与公司管理,不知道公司的运作方式,这种情况也属于“不作为不犯罪”的情况。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分利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涉案公司部分员工未参与销售行为,只有会计、财务、保洁等人员。他们对公司的培训内容、销售方式、销售手段并不了解,或者他们刚入职不久,根本不知道公司在从事欺诈活动。他们也应该被判无罪。在中国类似的案件中,很多都被判无罪。
三。对策
首先,无论案件处于哪个阶段,当事人都应该首先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在中国,90%的当事人相信“关系运作”。根据司法实践的规律和我们多年的办案经验,“关系运作”在程序上可能会提供一些“小恩小惠”。但在是非面前,涉及案件实质问题,如果办案人员冒着“丢饭碗”甚至“坐牢”的风险,就无法对违法违规的当事人做出无罪、罪轻、取保候审等实质性处理结果。如果案件性质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任何关系都是没有用的。不仅浪费金钱,甚至会给家属带来牢狱之灾,还会耽误最佳的案件辩护时机,错过为当事人提供有利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的机会。详见作者文章《刑事案件中,“关系操作”为什么不靠谱?找法集:如何找到靠谱的刑事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致命武器》等文章在此不再赘述。
其次,专业律师会在案件的不同阶段提供不同的辩护。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尽量不批捕,取保候审,撤销案件,或者让当事人学会依法保护自己,提供有利的线索或材料,为以后的辩护打好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争取不起诉,改为轻罪起诉,或者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与主管检察官沟通,让其确定有利于当事人的自首、从犯、立功等材料。在法庭阶段,准备好问题提纲、质证意见、证据提纲、辩护词等律师文书。,并与当事人见面沟通准备庭审,争取无罪、轻罪等辩护。
摘要
刑事案件咨询和辩护的原则是一样的。除了保健品诈骗案,其他刑事案件的咨询和辩护也可以按照上述操作思路进行。
本文标签: 诈骗入狱后有免费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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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1:2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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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挂个名,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参与分成,完全是清白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这里的行为是指犯罪行为。如果涉案公司的部分股东有出资,但没有参与公司管理,不知道公司的运作方式,这种情况也属于“不作为不犯罪”的情况。根据主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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