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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危志强周鑫宇#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 #诉讼仲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作为生效判决的救济和纠错制度,对于纠正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实存在实体或程序问题的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作者:危志强周鑫宇

#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 #诉讼仲裁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作为生效判决的救济和纠错制度,对于纠正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实存在实体或程序问题的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平衡在最佳位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基于这种考虑,2016年以来,笔者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通过对以往判决案例的整理和分析,可以看出数据分析在实际办案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本文在研究安徽省高院二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安徽省高院的再审案件,以期进一步了解和挖掘安徽省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实践。


一.案件裁判情况


本文对2011年以来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了系统梳理。案例检索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裁判文书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案件,共46件(含最高法关于安徽高院再审的批示和安徽高院的移送决定),审判监督裁定1210件,其中二审法院裁定再审或发回重审88件,即驳回再审申请1122件。综合以上数据,2011年至2020年,安徽省高院共公布再审申请1256件,最终启动申请(包括安徽省高院再审、安徽省高院再审、安徽省高院下级法院再审)134件,仅占申请的11.9%。


从安徽高院审结的46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维持原判20件(43.4%)。改变26例,占56.6%。虽然改判数量大于维持数量,但与最高法的再审案件改判率(78.43%)相比相对较低,体现了安徽高院的再审程序相对保守和温和:


二.再审申请原因


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有十三种。经过我们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分解,安徽高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者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五)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上述五种主要理由可分为三类适用理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由于申请再审的原因不同,法院判决变更或维持的比例也不同,如下表所示:


申请理由(条)

版本(件)

校正率

维护(件)

维护率

适用法律错误(23)

10

43.5%

13

56.5%

事实错误(39)

18

46.1%

21

53.9%

非法程序(3)

2

66.7%

一个

33.3%


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事实认定问题引发的再审案件数量最多。这类再审案件主要是基于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认定错误等问题,使当事人申请再审。在这些案件中,争议事实主要体现在工程款支付的确认、结算相关事实(工程量/结算依据/其他费用)的确认、主体关系的确认、工期相关事实(开竣工时间、停工时间)的确认等等。争议的具体原因详见下表:


有争议事实的分布


_

版本(件)

维护(件)

总计(件)

项目资金支付状态的确定

2

结算相关事实的确认(工程量/结算依据/其他费用的确认)

13

16

主体关系的识别

10

确定施工期的相关事实(开工、竣工和停工时间)

2


适用法律错误也是申请再审的一大原因。关于适用法律的错误,下表显示了争端原因的分布统计:


法律适用错误纠纷的原因分布


_

专门做再审案件的律师事务所(2011—2020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深度观察)

改变句子

维护

总计

或者合同的有效性。

违约责任的确定(利息计算时间、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违约金/违约责任分配)

15

优先权问题

0

一个

一个


总共只有3起,其中鉴定程序违法(改判)1起,二审判决超出上诉请求(改判)1起,追加第三方问题(维持)1起。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事实错误的改判概率略高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改判率。虽然适用法律错误的频率仅次于事实错误,但维持率更高。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法律的适用不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所以维持了法院的判决;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法律适用的很多问题都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作为再审阶段的争议问题,在原审法律适用不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选择维持,使我们对安徽高院再审案件规模有了初步了解。


三、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争议事项


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争议焦点的认识是我国诉讼代理的重中之重。根据笔者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实践经验,我们在46份判决书中总结出以下八类纠纷焦点,按照纠纷焦点出现的频率统计如下:


由此可见,工程款结算纠纷是安徽高院再审频率最高的纠纷焦点,实际上就是工期索赔、合同效力、主体关系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安徽高院的46件再审案件中,涉及转包或实际施工方的相关纠纷多达26件,高于我们在其他案例库研究中遇到的情况(2011-2020年最高法院153件再审案件中,涉及实际施工方的只有46件,约占30%,2014-2020年江苏高院也是如此。从案由来看,安徽省涉及实际施工方、分包与承包关系的案件较多。所以随着案件的一步步上诉/再审,体现在我们现在看到的案件数据库中。此外,这类案件涉及的主体关系往往比较复杂,自然人主体较多。面对事实复杂的工程案件,当事人的举证和应诉能力对事实调查的程度影响很大,容易导致事实认定的错误或重要事实的遗漏,这被认为是安徽高院再审案件中转(分包)/实际施工人员比例如此之高的原因之一。


四.再审裁判尺度分析节选之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基础。与其他领域相比,无效施工合同的比例要高得多,这是由我国建筑业长期以来的行为模式决定的。建筑质量事关安全,导致建筑行业成为强监管行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即使明知合同可能无效也选择订立合同,因为许多无效的合同模式(如分包、联营等。)可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增加各方利润空。因此,我们从合同效力纠纷的角度来谈安徽高院工程再审案件的裁判尺度。


(1)合同因“公开和隐蔽”而无效——关键事实是协议的签订时间


在安徽A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亳州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足以证明后一补充协议是在工程招标前签订的,双方在招标前就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约定。一审法院查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上无签订日期,承包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上的签订日期早于中标时间,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再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再审申请人持有的签字日期是2010年7月9日,而用人单位没有日期。没有证据证明补充协议是在其他时间签订的,因此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应认定为2010年7月9日(早于中标日期)。双方在投标前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且标前协议的内容在随后的多份中标合同中均有引用,故标前协议和中标合同均无效。原审中,在补充协议签订时间不明确,且该事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下,未经明确确认即认定合同有效,属于确认不明确的事实。因此,补充协议和胜诉协议均被认定有效,再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不具备施工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施工资质是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资格;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资质、超资质、借资质承揽工程,除非能及时纠正,否则施工合同很可能无效。


在苏州A家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B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分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不具备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工程施工的准入资格,总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将防水保温工程发包给他施工,分包合同无效,再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审查施工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时,主要考虑直接从事施工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如安徽A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与安徽B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包方在再审中主张涉案分包违法无效,因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无权将涉案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法院认为,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而言,即使承包人不具备专业分包合同相关内容的施工资质,只要分包人具备施工资质,也不影响分包合同的效力,故维持原判。


(三)无效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


1。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仍可适用合同中的相关结算条款


巢湖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巢湖B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认为施工合同无效,和解协议无效。法院认为,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双方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对涉案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从而维持这种效力认定。


2。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各方的责任


在安徽A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亳州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认为案所涉合同具有公开性和秘密性,应当认定无效,原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按照工程价款的比例平均计算工期,得出延误工期的结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及承包人实际竣工时间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由于超出固定价格的工程量减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2260万元的工程量应在240天内完成,承包商平均每天应完成94166元。按照等比例法,综合最终工程总价,工期为168天。此外,设计变更和增加的工程量受制于60天的任意施工期。承包商完成该工程的工期应为228天,2012年1月20日工期顺延236天。双方终止合同后,应允许发包人有一定的合理时间与新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继续施工。一审法院认定60天是合理的,因此承包人实际逾期天数应为296天。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承包人违法分包是延误工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承包人同期已完成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再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施工合同因双方公开、默示决定,应属无效,因而失去了判决承包方承担逾期完工责任的合同依据,但由于双方已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包括工期在内的基本权利义务仍需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确定。根据本案事实,由于承包人的竣工时间确实晚于承诺的竣工时间,发包人与他人签订了90天的合同继续施工,这必然会影响发包人后续的房屋销售和资金回笼,导致投入资金的结算时间延长和相应的利息损失。逾期完工的,逾期完工赔偿金的自由裁量计算方法为:承包人逾期天数(从承包人承诺完工之日起至第三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之日止)*贷款利率*承包人已完工工程费用。法院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改判,是因为合同的效力由有效变为无效,导致违约金条款无效,所以需要结合工程逾期的事实和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施工合同无效,可能导致工期协议无效


在明光市A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与江苏B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施工合同因串通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对工期的约定无效,应通过鉴定确定工期。本案所涉项目评估的固定期限是以日历天数计算的,包括冬季和雨季、一般气候影响和节假日。承包人(即再审申请人)因相关事项未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的书面申请。承办人关于延长期限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再审法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


结论

再审程序不是审判程序的一般审级和阶段,而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它是一种纠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其主要功能是纠错、救济和监督。因此,在再审程序中,审判尺度、视角与二审程序存在差异,这也为案例研究提供了典型范例。笔者将持续关注这些有价值的案例样本,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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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每个律所都有再审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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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打野孤狼

    打野孤狼

    2022-03-11 16:15:49    回复

    2。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各方的责任在安徽A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亳州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认为案所涉合同具有公开性和秘密性,应当认定无效,原

  • 烈焰刀光

    烈焰刀光

    2022-03-12 01:22:56    回复

    判。在审查施工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时,主要考虑直接从事施工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如安徽A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与安徽B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包方在再审中主张涉案分包违法无效,因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无权将涉案工

  • 八九野马

    八九野马

    2022-03-12 02:18:27    回复

    安全,导致建筑行业成为强监管行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即使明知合同可能无效也选择订立合同,因为许多无效的合同模式(如分包、联营等。)可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增加各方利润空。因此,我们从合同效力纠纷的角度来谈安徽高院工程再审案件的裁判尺度。 (1)合同因“公开和隐蔽”而无效——关键事实是协议的签订时

  • 花容将军

    花容将军

    2022-03-11 23:06:40    回复

    分合同义务,包括工期在内的基本权利义务仍需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确定。根据本案事实,由于承包人的竣工时间确实晚于承诺的竣工时间,发包人与他人签订了90天的合同继续施工,这必然会影响发包人后续的房屋销售和资金回笼,导致投入资金的结算时间延长和相应的利息损失。逾期完工的,

  • 贪财不好色

    贪财不好色

    2022-03-11 19:41:05    回复

    威”和“司法公正”平衡在最佳位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基于这种考虑,2016年以来,笔者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通过对以往判决案例的整理和分析,可以看出数据分析在实际办案中发

  • 水璐韦枝

    水璐韦枝

    2022-03-11 15:02:29    回复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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