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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期律师]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良[案情介绍] 一天,张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某市道路行驶,与正在过马路的孙某相撞,致孙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张离开了现场。次日,张某到公安局交警队投案自首。根据公安局



[本期律师]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良

[案情介绍]

一天,张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某市道路行驶,与正在过马路的孙某相撞,致孙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张离开了现场。次日,张某到公安局交警队投案自首。根据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张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张上诉称,事故发生后,他离开现场拨打122报警;报警后,因害怕被害人家属报复,未返回现场;第二天,让家属把5000元丧葬费送到交警队,主动投案;未逃避法律追究不应认定为逃避。

肇事逃逸律师咨询(【枣律师说法】交通肇事罪中的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张某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程序合法,但认定犯罪事实、定罪和适用法律不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判断:1。撤销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律师评论]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应该全部认定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我的律师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首先要准确理解所谓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与“逃逸”的有机结合,两者的有机统一构成了行为,这也是刑法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主观上,行为人逃跑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但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逃离现场有各种各样的目的:有的是害怕被受害方或围观者殴打报复;有的害怕场面的恐怖;有些是为了报警等。同样是逃离现场,目的不同,其外在表现完全相反。

其次,逃离现场的行为和逃离现场的行为虽然有重叠,但并不完全相同,不能视为同一。现实生活中,逃离现场的行为很多,但并不是所有逃离现场的行为都是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还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是对自己事故行为的事后补救措施,也是事故发生后自己应尽的义务。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也离开了现场,但这种逃逸行为对受害人的及时救助和事故的尽快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是法律所提倡的。这种行为不仅要从重处理,还要酌情在量刑时从轻处罚。总之,只有逃离现场后不及时接受法律处理的,才是逃逸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有实施了这种行为,才能在量刑上从重处罚。

最后进行了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往往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导致损失扩大,后果不堪设想。由于责任人逃逸,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往往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加重被害人的痛苦,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交通工具本身的特点,增加了行人逃逸后案件查处的难度。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普通交通肇事罪,属于刑法确定的加重情节。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离开现场拨打122报警。他的主动报警行为属于对受害人的救助,有助于减少受害人的损失。报警后,张某害怕被害人家属报复,没有返回现场,而是直接到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口投案自首;再次拨打122后,被告知警察已经去报警,让他们在门外等着。其行为不属于逃避责任的情形,不会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其社会危害性远小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应成为刑法的对象。

本文标签: 肇事逃逸找律师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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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爱挑食狗子

    爱挑食狗子

    2022-03-11 19:49:57    回复

    加了行人逃逸后案件查处的难度。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普通交通肇事罪,属于刑法确定的加重情节。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离开现场拨打122报警。他的主动

  • 蒋思玲恒

    蒋思玲恒

    2022-03-11 14:54:25    回复

    不愧是你

  • 许祥玛影

    许祥玛影

    2022-03-11 14:54:25    回复

    wow

  • 荆壮莉蕊

    荆壮莉蕊

    2022-03-11 14:54:25    回复

    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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