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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法律事务部2018年12月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法律事务部

2018年12月13日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在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任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职业自律。

第二章资格和程序

第五条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两年以上,或者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6)雇主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公职律师申请表,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所在单位批准并签署;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申请人工作经历和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考公职律师职位后,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直辖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公职律师的申请进行审查。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资格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探索公职律师岗前培训制度。

第十条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想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撤销;

(二)单位不同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撤销的;

(三)因辞职、调动、调任、退休、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有公职律师资格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骗、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在最近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的,离开原单位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可以直接向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第十二条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经担任法律顾问但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可以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满十五年的;

(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等院校非法学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学硕士、法学硕士或者其他相应学位;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依照前款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可以接受所在单位的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本单位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和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谈判、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法律文件或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解、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审计、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单位委托或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提问、质证、辩论和辩护的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权力和条件。

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律师做法务律师证会被注销吗(新规:法官、检察官可担任公职律师 公司法务可担任公司律师)

第十五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并发表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但未听取意见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违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决定。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起草和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列席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出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和审核签署相关文件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律师加入全国律师协会。

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律师,中央党政机关和各级人民团体直属地方管理单位的公职律师,派驻单位的公职律师,加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也是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选拔和管理。

第十九条承担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和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和监督的工作流程。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统筹下属单位之间公职律师的调配和使用。

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时,负责调配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分处罚、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法律事务数量和质量等方面。,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意见,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进行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优秀突出的公职律师予以表彰,并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鼓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公职律师。

第二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有关公职律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律师队伍建设,规范企业律师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企业律师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对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企业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格和程序

第五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依法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两年以上,或者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6)雇主同意担任公司律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企业职工身份证明;

(3)公司律师申请表,由申请人本人填写,用人单位审核签字;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申请人工作经历和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中央企业员工,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各级地方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从业人员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也可以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省属企业职工,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其他国有企业职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公司律师的申请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公司律师收到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资格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探索实施企业律师岗前培训制度。

第十条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想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撤销;

(二)单位不同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撤销的;

(三)因辞职、调动、调任、退休、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公司律师资格的;

(四)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

(六)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从事公司律师工作满三年并在最近一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的人员,离开原单位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可以直接向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公司律师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第十二条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经担任法律顾问但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可以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一)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十五年的;

(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等院校非法学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学硕士、法学硕士或者其他相应学位;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依照前款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律师可以接受所在单位的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企业改制、并购、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操作规程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参与企业对外谈判和磋商,起草和审核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法律文件;

(四)组织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五)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本单位委托或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公司律师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提问、质证、辩论和辩护的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权力和条件。

本公司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并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在讨论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应当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但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决定。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运作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处理诉讼、仲裁、调解等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并应安排公司律师出席或审阅。

第十六条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司律师出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和审核签署相关文件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确保公司律师依法合规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央企公司律师加入全国律协。

省级以下国有企业的公司律师,中央企业各级地方分公司、子公司的公司律师,加入单位所在地地方律师协会,也是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负责本单位企业律师的遴选。他们可以设立公司律师职位,招聘或选拔具有公司律师资格的人员,发展公司律师队伍。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职业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建立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企业律师职称制度。有条件的国企可以先探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企业律师职称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律师所在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可以根据需要统筹本单位公司律师的调配和使用,制定和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评估和监督的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企业律师的统一指导和管理,统筹所属企业之间企业律师的调配和使用。

本公司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时,由负责调配使用的单位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公司律师档案,并将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分处罚、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司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法律事务数量和质量等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考核意见,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律师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司律师培训计划,对公司律师进行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公司律师勤勉尽责、表现突出、贡献突出的予以表彰,并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鼓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探索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关于公司律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资料来源:法律图书馆

本文标签: 律师证注销前要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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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2022-03-11 15:58:21    回复

    政机关审核。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资格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探索公职律师岗前培训制度。第十条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一)本人不想继续担任公职律

  • 想和你同床

    想和你同床

    2022-03-11 19:19:18    回复

    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级以下

  • 愿你余生快乐

    愿你余生快乐

    2022-03-12 00:04:45    回复

    师,制定和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和监督的工作流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统筹下属单位之间公职律师的调配

  • 我们床上聊

    我们床上聊

    2022-03-11 22:44:49    回复

    律师,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直辖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公职律师的申请进行审查。市级

  • 弘桂和素

    弘桂和素

    2022-03-11 14:52:40    回复

    这人也真是

  • 司马宝燕壮

    司马宝燕壮

    2022-03-11 14:52:40    回复

    开眼界了

  • 单于昭莉枝

    单于昭莉枝

    2022-03-11 14:52:40    回复

    对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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