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3 | 评论:2
来源:海报新闻
大众网海报记者文报道
近日,江西抚州律师、前CPPCC委员余某被曝在江西西山学校猥亵一名15岁女生。据举报人反映,于在公安部门处理太轻,所以举报。接报后,当地市公安机关已组织对此案进行重新调查。
江西抚州一律师被曝猥亵15岁少女
2021年8月下旬,江西抚州律师余某被曝在学校猥亵女生。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联系到网上举报律师的辛先生。辛先生介绍,俞曾担任自己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和重整计划执行人。2021年5月底至6月初,辛先生找余对接业务,但联系不上任何人。经多方打听,得知余被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长拘留。
“我们了解到,5月30日,余某在江西西山武文学校猥亵一名未满15周岁的女童,但被行政拘留几天后被释放,可以正常工作。”辛先生说。
辛先生在网上发布举报信息后,被余某以“人格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抚州市临川区法院。被起诉后,9月6日,辛先生指派律师到进贤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收集相关资料。
记者在进贤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中看到,2021年5月30日15时许,15岁少女小琪(化名)在进贤县长山岩乡西山学校科技路一楼男卫生间内,被余某以搂抱、抚摸其乳房、乳房等方式实施猥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于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该决定书也有被处罚的余某的签名。
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外,辛先生的代理律师还从长山派出所民警处了解到,余和在死角处停留了约20秒,随后独自逃跑。
举报律师:猥亵是“误会”
大众网发帖人记者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抚州市委员会”网站上查询发现,被举报的律师余某是该市第四届CPPCC委员。
9月8日,记者联系到余某,他表示自己曾经是政协委员,现在已经不是委员了,自己也不是党员。“猥亵女童”事件是一场“误会”。
据他说,5月30日,喝醉酒的他带着妻子和儿子到西山学校的校长办公室喝茶,商量儿子上学的事。小琪的父母带着女儿来到学校,因为他们见到了他。
喝完茶后,他喝醉了,不省人事,他的儿子和小琪把他扶到浴室。在浴室门口,我儿子追着一只小狗走了,但小琪留了下来。
“也许我在帮我的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了她。当时厕所里有两个男生。我不记得她有没有和我一起进厕所。”于回忆道。上完厕所,余某坐车回家,一路睡着。当他醒来时,他发现小琪的父母打了几个电话,然后得知小琪打电话给警察,说他猥亵了他。
“我签署了处罚决定,但这只是一个妥协。”于说。余某认为,自己作为辛先生公司破产重整案的管理人代表,因工作上的利益冲突,受到辛先生的反感而被举报。
9月8日,大众网海报记者联系西山学校校长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余并非该校员工。记者又致电长山派出所工作人员询问案情,其表示不能透露。
南昌公安局已建议重新调查
看到于被拘留7天,辛先生认为处罚过轻,处理不当,遂向南昌市公安局教育整顿大队等部门报案。
举报后,9月6日,辛先生收到了南昌市公安局教育整顿大队的回复。在与教育整顿小组工作人员的总回忆中,工作人员回复称,余与该女生进入视频盲区时间较短,且该女生衣服完好,故余不构成强奸罪。由于辛先生举报的长山派出所被降级处理此案,南昌市公安局已建议进贤公安分局成立专班,重新调查余某猥亵幼女案。
法人:猥亵未成年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鉴于余某被行政拘留7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剑律师认为,余某猥亵15岁少女被行政拘留7天不合理。即使未成年人不是刑事犯罪,也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而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猥亵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但并没有对罪与非罪做出详细的区分。在一般司法实践中,一年内两次或两次或两次猥亵妇女被视为猥亵。采取暴力、胁迫等恶劣方法;女性猥亵行为对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这四个猥亵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余某猥亵女童后是否还能正常从事律师工作的问题,付建介绍,我国《律师法》规定,只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照的,才不能继续从事律师工作。因此,于接受行政处罚后继续从事律师工作是合法的。
编辑:王乐双
审核:冯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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