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6 | 评论:2
有仲裁和诉讼经验的人,或者有咨询律师经验的人,有没有一种感觉,律师说的一些话我听不懂?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是“法律语言”和“日常语言”的区别。
就“工伤”而言,任何工伤都可以用日常生活语言表述为工伤,更接地气的表述是“工伤”。尤其是大量的建筑施工领域的工地工人在咨询律师时都会用到这样的表述:在工地上工作受伤,老板不付医药费怎么办?
在“法律语言”中,“工伤”有其特殊含义,只存在于劳动关系中。但是劳动关系之外的工作造成的伤害属于人身侵权,比如在劳动雇佣关系中。关系不同,受伤的人可以主张的权利不同,救济渠道也不同。
劳动关系、服务和就业
劳动关系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在法律上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和雇佣的基本含义在大多数场景下是相同的。在劳动关系之外,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接受一定的管理以完成规定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务(雇佣)。
二者在权利义务上有一些明显的区别:自然人之间不能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属性,劳动者在工作中处于用人单位的统筹管理之下;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关系下的社会保险不是强制性的。
救济渠道:工伤认定和司法诉讼
在劳动关系下工作造成的伤害,构成法律上的“工伤”。工伤职工应向当地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等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由保险支付的相关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向认定部门提交材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需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持仲裁裁决书再次申请确认。
因劳动或者就业受到伤害的,可以不经过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立案申请是以“服务提供者的受害人责任纠纷”为由提出的。起诉的对象是“雇主”。用人单位通常是支付员工工资的个人,但也有一些情况是支付方只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转账,需要从招聘、工作内容安排、管理等方面综合考虑。
不得不说,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在遭遇意外伤害时,分不清雇主是谁。这种情况经常存在于村民介绍来打工的群体中。最后把介绍工作、转账支付报酬、分组管理的“工头”简单的一起起诉,无疑会在维权过程中走很多弯路,增加诉讼成本。
责任划分的差异
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不存在“过错”作为前提。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就可以依法享受相关待遇,按照法定计算方法入账,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
在“服务提供者的受害人责任纠纷”中,应当划分“过错”。这部分“过错”的划分规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2010年7月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服务方因服务本身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字面上可以得出“雇主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支付”的结论。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伤害纯粹是由于服务者的过失造成的,则由受伤害者自己承担全部损失。要求老板承担医药费或者其他赔偿是没有依据的。当然,这一规则的前提是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限制工伤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是200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11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字面上看,并不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过错。也就是说,可以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先承担赔偿责任。相比之下,新标准可以说是颠覆了原有的体系,对服务提供者附加了更高的安全生产注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将于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除了《侵权责任法》,但吸收了这一规范,采用了同样的规则和原则。同时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服务提供者造成意外伤害的,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用人单位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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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劳动仲裁请律师划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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