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3 | 评论:1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往往是人民法院判定事故责任的直接依据。也可以说,基本上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都会根据“事故认定书”如何判断责任来确定双方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情况,法律人有两派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法院解决纠纷,但毕竟法院不可能懂流量。作为交通事故认定的权威,交警部门的《认定书》当然是最专业最可信的。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没有问题。同时高效,节约司法资源。
但不少法律人士质疑,人民法院是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保障。不应该被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结论牵着鼻子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毕竟只是一份证据,按照证据的分类作为书证使用,即内容用于证明目的。
那么,由于《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份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并经过双方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鉴定,判断其证明力。据此,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与案件事实不符,或者其证明力不足,那么在案件事实能够查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不采信《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并作出独立的司法判决。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件中支持了后一种观点。
笔者也认为后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同时也更符合司法事务向精细化、科学化发展的方向:在大多数情况下,《事故认定书》的判决结论与案件争议的责任划分结论是一致的,但当发现案件争议的责任划分可能与《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不一致时,应尊重独立的司法审查判断,以更好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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