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1
陈嘉律师
案件详情2018年12月,李先生从姜先生处租车从事网约车经营。双方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承租人负责租赁车辆的维护。退租期间车辆损坏的,承租人还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进行赔偿,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2019年2月,李先生驾驶车辆发生自行车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蒋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驾驶人经常从事收费作业,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明显增加,且被保险人未书面通知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
2020年11月,姜先生对李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先生赔偿车辆损失,并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车辆损失7万元。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特委托本所律师上诉。
办案思路因为他没有参加一审,上诉的时候,首先要搞清楚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是否自认。
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对照一审民事起诉状、庭审笔录、一审判决书,核对一审判决双方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准确、全面。是否有争议焦点的总结,争议焦点是否宽泛、笼统、模糊。
经查,一审法院遗漏了保险公司在事故初期出具的车损确认意见书与司法鉴定结果相差甚远的事实。在此基础上,陈丽佳律师确定了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并制定了诉讼方案:
1.原审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与保险公司出具的车损确认意见相差太大,原审法院错误采信了鉴定意见。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确认函》的损失结果为共计3.4万元,而原审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的损失结果为共计7万元。报告中不仅存在笔误,而且评估的主题和时间距离事故发生还有两年。但车辆的损失价值与这期间的保养、折旧等因素有关,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时的原状。两种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司法鉴定结果说服力不够。
2.据当事人确认,原审原告提供的车辆租赁合同是伪造的!
合同签订时,客户在付款地点明确写有日期,但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应合同证据没有注明日期,明显是伪造的,是被上诉人企图逃避投保操作险的法律责任。
办案经过1.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深入了解案情,深入研究一审判决,从事实层面、法律层面、程序层面、推理层面找出最有利的上诉点。
2.申请获取法庭笔录等。
3.提交上述文件。
4.通过诉讼辩论依法维权。
办案结果对于这次上诉,我们的律师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在当事人丢失重要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上诉意见,判决李某某赔偿车辆损失5万元。我院二审部分胜诉,维护了委托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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