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宜兴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证券代码:002567证券简称:唐人神公告编号: 2018-036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单独计中小投资者的票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下列股东以外的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单独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
1.现场召开时间:2018年4月4日下午14: 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4日上午9: 30 ~ 11: 30,下午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3日15:00至2018年4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湖南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李煜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陶义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6,907,6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53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8,852,8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05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054,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89%。
2.以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054,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8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度玉林饲料项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6,907,5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8,054,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6,907,5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8,054,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动词 (verb的缩写)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湖南宜兴律师事务所谭、杨平律师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不及物动词参考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宜兴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4日
致唐人神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宜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负责提供法律意见书的谭、杨萍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了股东大会,审阅了所涉及的相关事项,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公认的商业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出席方式和召集程序的通知召开。
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4日下午14: 00在湖南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李煜工业园总部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4日上午9: 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4月3日15:00至2018年4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义山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338,852,8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050%。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有9人,代表股份38,054,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89%。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公司股份376,907,6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539%。
经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持股)所持股份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中的记载一致,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权属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具有出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内容一致。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对原提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提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进行投票、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半数以上表决权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玉林饲料项目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动词 (verb的缩写)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证明。
湖南宜兴律师事务所(盖章)
导演:何晓辉
经办律师谭(签名):
经办律师杨平(签名):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