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1
(灰尘4x/图)
杭州律师林某某作为政府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担任了被告人胡某某贩毒上诉案的二审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他甚至称胡某某是歹徒,是邪恶的人,是丧失人性的人。“真是国之忧,民之害,可以原谅。”这些律师刺死当事人的意见严重背离了律师身份,扮演了“第二检察官”的角色。
应该说,法律界和律协的上述反应是完全有道理的,理由很充分,是林某某律师应该承担的。本文想从另一个更接地气的角度谈谈林某某杀害委托人的变态之处,即律师包括刑事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首先,律师是一个职业,属于服务行业。他通过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当事人在法律事务上都有麻烦,于是花钱请律师为自己消灾;即使当事人及其家属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政府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服务,援助律师也是收了钱的,只是政府买单,金额少了(本质上是作为纳税人对当事人的回馈,也可以视为当事人间接支付),并不能改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性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委派,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服务提供者应向服务对象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务。双方是一种价值交换关系,交换的应该是“利益”,而不是“无利益”。这是一个基本关系,其他关系都是从这个关系衍生出来的。所以,林某某律师对委托人做“无利”的事,至少是违背一般商业道德的,因为委托人花钱不能消灾,还可能会加重灾情,太不合理了。
其次,基于律师与委托人的基本关系,律师必须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故意与委托人发生分歧,损害委托人的核心利益。比如本案当事人不同意一审判决才上诉。林某某作为其二审辩护律师,应尽力寻找新的论据减轻胡某某的责任。用法律的话说,“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回过头去指责其委托人“罪不可赦”。
当然,律师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委托人争取非法利益,而不能通过伪造证据等非法手段。否则,他们不仅得不到法律支持,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被告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说服当事人认罪服法,以获得从轻处罚;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律师的执业标准要求律师要辞去委托,但是被告人不能做无罪辩护,而辩护人是为了轻微犯罪的认罪。
再次,为了维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也要求律师不得以任何崇高的理由背叛委托人。这是普通大众特别需要知道的。不要把律师这个职业神化,提出与其职业地位不相称的要求。比如律师会见被告时,被告基于对律师的信任,也透露了自己在另一项未被发现和指控的活动中有违法或犯罪行为,律师只能把这些信息烂在肚子里,而不能把委托人举报回去。当然,被告说:“反正他会被判死刑,而且他要试图杀死一名警卫警官。”律师有报告的义务,因为确实存在危险。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应当对委托人和他人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准备或者实施的危害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当事人只讲述了过去做过的一些事情的全部经过,包括违法犯罪,甚至严重犯罪,但都发生在过去。如果要求律师出面举报,哪一方愿意向律师说实话?而如果他不主动告知这些信息,律师是不会知道的。试想,如果立法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辩护律师就无法充分了解案情,从而无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责,这将损害整个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
此外,律师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也可能会利用法律和政策的某些规定,不应受到指责。因为这是尽职调查,不违法,这是一个好律师的表现。比如一个巨额贩毒一审判死刑的案子,一个律师也是二审的辩护人。他发现一个邀请他的客户贩毒的逃跑同伙非常神秘。认识他的当事人不仅仅是巧合,还有警察逮捕他的当事人时能不能一起逮捕同案犯等很多细节。律师总结了这些情节后,提出所谓“逃跑”的共犯应该是警方的“线人”。警方在特殊感情诱惑中采取了“故意诱惑”的侦查措施。根据我国的刑事政策,被告人提出的贩卖毒品,无论数额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从而改判为死缓。
简而言之,律师制度中的辩护制度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强调保护人权的结果。也是准确查明事实,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知道了这一点,我们就不会责怪律师为“坏人”辩护,也就明白了为什么林某某作为辩护律师,反过来指责自己的当事人,会受到法律界的一致谴责,甚至受到业界的惩罚。
(作者是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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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少年壮志不言愁
2022-03-11 14:43:16 回复
(灰尘4x/图)杭州律师林某某作为政府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担任了被告人胡某某贩毒上诉案的二审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他甚至称胡某某是歹徒,是邪恶的人,是丧失人性的人。“真是国之忧,民之害,可以原谅。”这些律师刺死当事人的意见严重背离了律师身份,扮演了“第二检察官”的角色
森林小贩
2022-03-11 16:32:53 回复
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律师的执业标准要求律师要辞去委托,但是被告人不能做无罪辩护,而辩护人是为了轻微犯罪的认罪。再次,为了维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也要求律师不得以任何崇高的理由背叛
小岛蠢熊
2022-03-11 18:04:35 回复
哪一方愿意向律师说实话?而如果他不主动告知这些信息,律师是不会知道的。试想,如果立法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辩护律师就无法充分了解案情,从而无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责,这将损害整个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此外,律师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也可能会利用法律和政策的某些规定,不应受到指责。因为这是尽职调查,不违法,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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