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1 | 评论:3
2月27日,记者从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1.8万余元。
2018年5月17日17时许,井陉县某村被害人等人到邻村王某沙场购买沙子、水泥。砂场老板王电话通知被告人康驾驶拖拉机(无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执照)运砂,并商定由支付货款和运费。之后,领着康去他家送货。途中,康和还拉了铁管等物品。7时40分左右,在陈某的带领下,康某驾驶拖拉机来到陈某家门口。对于车行道上坡,一位邻居妇女提醒,之前有人拉白灰差点出事,最好卸点沙子再上坡。卸了一部分沙子后,康开车上坡。由于水桶很重,车头倾斜,前水箱里的开水溅了出来,烫伤了康的身体。康从驾驶座上摔下,在拖拉机失控后,将拖拉机右后角的大车陈某挤压在墙上,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驾驶无证无照拖拉机在装载货物通过陡坡时观察不够,对其拖拉机性能没有很好的掌握,对货车拖拉机上陡坡时车头可能翘起、车身向后滑落的严重后果没有预料到充分的防卫,未能确保驾驶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严惩。不过他自愿认罪,态度很好。他是初犯,量刑时应从轻处罚。在这起事故中,被告人康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对自身安全予以足够的重视,是次要责任。近日,法院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康作出上述判决。
(赵岩都市报记者通讯员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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