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0 | 评论:1
裁判要点
一般被征地机关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行政协议的效力可以适用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8)最高法审字第938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女,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高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崇业路* *号。
法定代表人:薛庆君,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杰,该委员会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滔,陕西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高新区,系唐之子。
再审申请人唐因与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发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行中终字第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结束。
唐向申请再审,称:唐是渭南高新区白杨街道红星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有处分权。一、二审判决认定王铁力处置房屋的权利错误。2.与渭南高新区柏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柏杨街道办事处)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处分房屋的行为未经唐追认。一、二审判决认定唐追认协议,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协议无效。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一户一宅”用于农村建房。唐和他的儿子住在一起,并有一块宅基地划给。虽然它是以唐琼的名字注册的,但它是由他的家庭成员王铁力、张立平、汪祥云和王翔宇共同拥有的。该协议列出了所有的家庭成员,王铁力的签名代表他们的家庭成员行事。唐年近七旬,作为一个成年人住在家里,出面签字,符合常理和农村拆迁安置补偿的一般做法。并且,唐在签订协议、交房、领取相关补偿款、入住安置等过程中未提出任何异议。现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其家属已认可并追认该事实,并已履行协议。因此,王铁力的签字行为应视为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的行为,协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况。因此,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王铁力没有提交他的意见。
我们认为,考虑到一、二审判决的内容和唐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的焦点应是与白杨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实践中,征地机关一般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偿。此类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s2/]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所述,如果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唐的再审申请。
李涛法官
杨茁法官
丁晓明法官
2018年12月29日
助理法官任·邵鹏
簿记员赵蓓
来自:卢法兴谈
本文标签: 无证律师代理案件属于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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