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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四川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虹“劣迹”、“前科”、“前科”这些字眼真的很扎眼,有人欢喜有人忧。但是什么是“劣迹”、“前科”、“前科”呢?好像很多人都不清楚。有些人很重视,有些人却漠不关心。其实很多人失业了

四川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虹


“劣迹”、“前科”、“前科”这些字眼真的很扎眼,有人欢喜有人忧。但是什么是“劣迹”、“前科”、“前科”呢?好像很多人都不清楚。有些人很重视,有些人却漠不关心。其实很多人失业了,很多人吃了很多苦。在本文中,笔者从一个案例谈一下什么是“劣迹”、“前科”、“前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从案例开始


团队的律师来自五湖四海,有的是从教师、刑警、法官、仲裁员、政府领导、大学教授等岗位转岗而来。可以说是各路精英汇聚,整体素质非常好。其中一位有警察经验的合伙人接到了一个咨询案例,当事人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某省级教育行政机关。按照惯例,她需要经过政治审查程序。在这个政审程序中,用人单位通过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了解当事人及其家庭在当地的表现,查询其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有“前科”或“前科”。公安机关收到某省教育行政机关的查询函后,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在政审的这份询问回复中,当地公安机关称当事人母亲已涉嫌盗窃,表述为“某年某月涉嫌盗窃”等文字。因此,当事人未能被省教育行政部门录用。

在去某省级教育行政机关报到前夕,当事人突然接到用人单位电话,被告知其政审不合格,不用报到。一直以来,当事人都觉得自己家清正廉明,没有违法违纪,没有犯罪记录,没有“劣迹”,更没有“前科”“前科”。他们的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怎么可能政审不及格?于是我哭着求工作人员告诉我是怎么回事。工作人员告诉她,政审材料中公安机关的文件记载她母亲在某年某月有盗窃嫌疑,所以认定她为有“劣迹”的主要家庭成员,没有录用。当事人不服气,对此一无所知。他们反复向母亲求证。老实的母亲一脸茫然,完全不知道这件事。从来没有人调查过她,更没有人告诉她她是一个有嫌疑的小偷。简而言之,当地公安机关的系统里有这样的记录。为此,当事人仅仅因为一个自己和家人都不知道的疑似行为,丢掉了省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

后来当事人想让用人单位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政审材料,让他们自己去找公安机关谈,用人单位以材料保密为由拒绝了。当事人曾去派出所找过领导,得到的答复是系统里有这样的记录,他们也说不清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记录,就是有这样的事。他们说他们也是照原样提供政审核实资料,拒绝为当事人提供任何书面说明或回答。显然,这一方是“劣迹”的受害者。


"不端行为"


那么,什么是“劣迹”呢?“坏轨”被百度百科解释为“坏轨”;国语字典解释为“恶行”,如“因劣迹暴露,不得不主动辞职”。常用的表达一般有“恶行”,表示一个人的恶行非常明显,很多。笔者在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没有找到“劣迹”一词,在2003年教育部推荐的优秀词典和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编现代汉语词典》中也没有找到。

之前的案例中,当事人的母亲涉嫌盗窃,她很迷茫,什么都不知道。只是在公安系统有这个记录成了她自己的“劣迹”,还是影响了女儿的美好前程。真可惜。我不知道这件事的其他信息。我只知道之前这么多信息,无法进一步评论。只能靠大家关注了。


“犯罪记录”


百度中文对“犯罪记录”的解释是指曾经被判处刑罚的事实。有前科的人以后犯罪,符合法律规定构成累犯的,从重处罚。百科名词认为,前科是一个汉语词,意为最后的犯罪事实和处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之前因某种原因受到的处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符合累犯条件的,就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一定犯罪记录的人不能担任一定的职务,比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以上的职务。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前科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又重新犯罪的人。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有犯罪记录。

经查,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没有“前科”一词。2003年教育部推荐的优秀词典,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编现代汉语词典》,有“前科”一词,解释为“曾被判处刑罚”。据相关人员介绍,刑满释放人员在采集核实身份信息时会显示红色,吸毒人员显示橙色,小偷显示黄色,公安机关会根据这些信息对核实人员进行筛查。出现这些信息的人一般被认为有“犯罪记录”。

关于前科问题,2008年6月9日,《检察日报》发表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的一篇文章,题为《应构建中国特色的前科消灭制度》。在文章中,作者指出,犯罪记录已经限制了许多职业,许多雇主要求应聘者在警察局出具无犯罪证明。但由于一些考生年轻时有过一段不光彩的时期,可以出具无犯罪证明,或者:当地派出所个别工作人员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严格控制公民隐私,给钱就可以随意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导致用人单位发现此人有不良记录,并以此为由给予无条件辞退。一纸证明,无疑给曾经有过犯罪记录的申请人增加了很多就业障碍,导致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后被开除,失去了公民平等的工作权利。

彭新林认为:“前科只是过去式,用过去式的清白来证明将来时的清白。这种逻辑本来就是错误的。”“公安部门也已经明确,擅自以无犯罪记录作为公民行为的前置条件,已经违反了的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公安机关是不会支持的。“因此,他建议建立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我支持作者的大部分观点。但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建立的是前科封存保密制度,而不是消灭制度。在某些特定时间、某些特定场合,了解和掌握一个人的“犯罪记录”是非常必要的,但这些信息需要高度保密,依法查询和使用,不能滥用。当然,对于网上公开的信息就另当别论了,比如已经在网上公开的不能保密的裁判文书。


“犯罪记录”


百度百科对“犯罪记录”的解释是:“一般指某人过去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犯罪记录的档案记录,犯罪档案一般存放在公安部门和有关机关。”百度中文对“犯罪记录”的解释是:“公安机关是指某人过去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笔者在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和新疆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新编现代汉语词典》中都没有找到“前科”这个词。个人认为,前科应是指某人过去或以前的违法犯罪记录,前科的范围应比前科更广,包括前科,前科是前科的一部分。


如何正确看待“轻罪”、“前科”、“前科”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轻罪”、“前科”、“前科”并不是法律术语,而是民间说法。这些论调虽然在民间流传,但反映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早已深入人心。大家都在心照不宣地执行某些潜规则。据笔者调查,“前科”一词首次公开出现在1964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批复中。196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请示,请示中使用了“前科”一词。1964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到“前科”。最高人民法院当年的批复全文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法刑字76号请示收悉。关于被人民法院单处罚金、没收财产的人是否视为有犯罪记录的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一、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犯罪记录的规定,刑法草案也没有关于犯罪记录的规定,因此认定犯罪记录的问题,不需要考虑应当处以何种刑罚。二、人民法院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罪犯,再次犯罪,构成累犯的,按累犯处理。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第三,对于受过刑事处罚又重新犯罪的犯罪分子,不足以构成累犯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考虑到其以前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但不必为此从重处罚。这个回复。

从上面的回复来看,“前科”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不用说“前科”、“前科”了。但地方法院确实有“前科”的规定。例如,2003年12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国内首次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方案,并提出了具体措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实施办法》。2010年,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罪犯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通知》。我理解这个“前科”应该属于官方表述的“劣迹”、“前科”、“前科”。换句话说,我们俗称的“劣迹”、“前科”、“前科”,其实重点是“前科”。

但是,目前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还没有明确界定和承认“劣迹”、“前科”、“前科”及其消灭制度。但是,无论从历史沿革还是现实法律制度来看,“劣迹”、“前科”、“前科”在中国都是有实际作用的。当然,由于立法和司法尚未明确其地位,在实际应用中处于不知名、不好说的尴尬境地。


“犯罪记录”


根据《关于建立罪犯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犯罪记录是专门机关对罪犯的客观记录。前科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罪犯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不仅有助于有关部门充分掌握和利用犯罪信息,及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和其他公共政策,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且有助于保护有犯罪记录者的合法权利,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接收、审查和处理查询犯罪记录的申请。上述机关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资格和条件的规定执行。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查封的除外。


“犯罪记录”必须依法登记、提供和使用


根据规定,负责提供犯罪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信息登记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负责登记和管理罪犯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和妥善管理罪犯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泄露犯罪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用犯罪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查询目的使用相关信息,并对犯罪信息保密。不按规定使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封存有关犯罪记录。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犯罪记录保密。

当律师需要政审家庭成员吗(张洪律师跟你聊聊“劣迹”、“前科”、“案底”那些事儿)


“犯罪记录报告系统”


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个说法叫“前科报告制度”。之所以有这样的制度,是因为我国刑法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规定了“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应当向有关单位如实报告自己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得隐瞒”,所以被称为“前科报告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了20多年,对我国刑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现有的前科报告制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时代和我国刑事政策的不断发展,其原有的规定并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罪犯回归社会。好在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补充,即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现状和关切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司法制度侧重于对“前科”和“刑事处罚”信息的收集、登记、查询、报告、使用和监管,对一般民事和行政违法行为,即不构成犯罪的“劣迹”和“前科”没有明确的监管要求。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真正有影响的“劣迹”、“前科”、“前科”应该是犯罪行为,是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些行为和事实,在法律上属于所谓的“前科”“前科”。相关部门不得扩大适用范围,在收集、调取犯罪记录时,不得提供其他非刑事、刑事处罚信息。

遗憾的是,在现实社会中,很多部门收集的不仅仅是犯罪记录,而是违法犯罪记录,导致信息提供部门任意扩大提供违法信息,包括根本没有经过核实的违法犯罪信息,向外界提供记录在案的可疑信息和虚假记录。社会危害非常大,不容忽视。这些不该提供的信息,往往可能会毁掉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幸福和事业发展,给很多无辜的人以毁灭性的打击。

特别是一些部门和个人小题大做,往往抓住一件小事、一个小错或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不放,不给人犯错改过的机会,无形中就埋下了社会仇恨。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予以重视。虽然法律和政策上没有对不属于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征收、使用、限制、处罚,但实际上各地都在实施。所以,我们也要谨记“不要想当然地作恶”,不要为自己、为家人、为子孙后代埋下事业和人生的地雷。

本文标签: 当律师需要政审父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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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三叉戟

    三叉戟

    2022-03-11 15:27:45    回复

    不按规定使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小猪配王子

    小猪配王子

    2022-03-12 00:19:50    回复

    虑应当处以何种刑罚。二、人民法院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罪犯,再次犯罪,构成累犯的,按累犯处理。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第

  • 嵇珍娟琬

    嵇珍娟琬

    2022-03-11 14:12:41    回复

    咋回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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