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3 | 评论:2
现实生活中,工伤和交通故事竞合的案例很多。当一个案件既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又可以起诉交通事故赔偿,你是否两者都有?本文拟介绍2019年深圳的一个案例,为大家提供初步参考。
一、基本情况
z是深圳市南山区Y建筑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的员工。2017年10月在工作过程中,驾驶公司车辆倒车时被另一同事王某撞伤,造成“面部损伤7级伤残,左手损伤10级伤残”的交通事故。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中,认定事故车辆驾驶人王负全责,Z不负事故责任。
二。工伤赔偿
(一)工伤认定
因Z在日常工作中受到伤害,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认定为“工伤”。
(律师注:因工受伤的,应当在受伤后一年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其中,受伤后第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申报;超过一个月的,由职工个人申报。)
(二)劳动能力鉴定
2018年5月,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Z的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
(律师注:工伤认定后,有医疗期。如果伤情严重,需要等待几个月甚至一年的“医疗期”,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本案中,Z于2017年10月受伤,2018年5月左右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长达半年。)
(三)工伤赔偿
因为Z还在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给Z发放了7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13个月工资”。
但Z在接受相关待遇时,发现领取的金额比按照其应付工资6000元/月计算的金额少了19000。
经查,在《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中,工伤保险的计缴基数仅为4488元。原来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Z的“应付工资”(6000元)缴纳社保,而是按照更低的数额,约4400元,导致Z的社保缴纳工资更低,而社保局按照“社保工资”支付工伤赔偿。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Z获得的工伤赔偿较少,Z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
(四)工伤纠纷
因Z突然被公司无故辞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因公司存在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最终选择委托律师启动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等各项赔偿。
劳动仲裁委经开庭审理,根据证据认定劳动者月工资标准为5400元左右,仍比公司4400元/月的社保缴费多1000元/月,并据此支持了劳动者的大部分诉求,包括裁定公司需要支付停工期间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的两倍、一次性伤残补贴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律师代理费等。
公司不服起诉,但一审维持劳动仲裁裁决,因公司上诉,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中。
(律师注:根据深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深圳提起劳动仲裁并胜诉的,其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可以支持的维权费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关于交通事故赔偿
因Z受重伤,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在提起劳动仲裁时,还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驾驶人王某、车主Y公司、保险公司R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一审判决驳回Z的诉讼请求,判决诉讼费由Z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侵权责任和工伤责任竞合时,用人单位和相应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主体是用人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案例中,Z发生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但两种关系下的责任主体是Y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救济方式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z以侵权为由要求Y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XXX元,由z承担。
(律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起诉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应当告知其作为工伤纠纷处理。
即一审法院认为,赔偿主体为用人单位的,交通事故“工伤”和“侵权”赔偿只能是其中之一)。
(二)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虽然Z的诉讼仍被驳回,但明确Z可以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审理终结时另行起诉,将一、二审的诉讼费全部返还给Z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s2/]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有权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请求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经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实质相同的,应当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金额的,不再支持劳动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因此,只有在工伤保险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确定之后,才能确定人身损害赔偿中可获得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本案中,目前由于Z对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无法确定。因此,Z主张雇主和涉案车辆投保的相应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可以在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终结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Z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基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裁定: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Z的诉讼。
一审案件受理费1XXX元,返还z,二审案件受理费3XXX元,返还z。
这是最终裁决。
(律师解析:二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但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待遇的多个项目与人身损害赔偿“实质相同”的,应当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
即二审法院认为,在“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和“侵权”,但在本质相同的两个赔偿项目中,不能兼得,只能先主张其中一个,如仍有差异,再主张另一个)。
注:该文案号为(2019)粤03民中5632号。
作者简介:黄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本文标签: 交通判了会在工伤中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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