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4 | 评论:1
姜某男是大华公司员工。2012年6月20日,姜某男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他被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和住院治疗。后来因病情恶化于2014年1月28日去世。2015年12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姜的伤情为工伤。
姜某男性法定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大华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生活费、护理费、护理用品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死亡补助费。
大华辩称,即使是工伤,姜某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期间的治疗费、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护理用品费、丧葬补助费等费用也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担,无权向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认定姜的损失如下:医疗费2740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70元、营养费3780元、护理费134700元、误工费9592元、残疾赔偿金3561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用品7906元,共计843696元。后因赵某兵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止执行程序,执行不到位841696元。
一审法院判决大华公司赔偿医疗费318067.29元、伙食补助费11200元、停工期间工资24000元、护理费70440元、辅助器具费8472元、丧葬补助费2844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共计999719.29元。
大华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双倍赔偿吗?如何获得双倍赔款?
【律师分析】姜某南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最终死亡,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他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注:本案发生时《民法通则》、《民法典》尚未颁布)。本案中,姜某南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赵某兵。
因姜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且经交警认定其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其伤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经姜某的继承人申请,人社局依法认定姜某的伤情为工伤。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此类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会导致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
那么,当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竞合时,健全劳动者在获得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同时,能否获得本单位的工伤待遇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单一赔偿(只能在侵权纠纷或工伤赔偿中选择一项进行赔偿)、差额赔偿(先选择侵权赔偿进行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差额由工伤待遇进行补贴)和双重赔偿(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赔偿)等不同的法律观点。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主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但不明确是否可以同时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进一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受到损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至此,法院基本明确了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法律观点,即双倍赔偿原则适用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
目前,双重赔偿的观点也被江苏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采用。
并且法律实践已经明确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那么具体的赔偿项目是否也可以同时获得双倍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害人亲属因丧事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包括1。医疗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3.交通、食宿;4.康复治疗费;5.辅助设备费;6.停工、休假期间的工资;7.生活护理费;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伤残津贴;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11、丧葬补助等。;12、供养亲属抚恤金;13.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
在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中对上述不同名称的项目获得双倍赔偿应该没有异议,但对名称相同的赔偿项目能否获得双倍赔偿存在一定争议。
2016年11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以下简称《八届人大纪要》)规定,“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医疗费用。”很明显,根据八届人大会议纪要,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遭受工伤,除医疗费用外,其他赔偿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即自由侵权的第三人和被侵权人所在单位,进行双倍赔偿。因此,在本案中,大华公司主张姜某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护理用品费、丧葬补助费应由交通肇事人承担,其无权向公司主张赔偿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但因为最高法院和八届人大会议纪要都没有明确“医疗费用”包括哪些不能同时赔偿的项目。因此,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会有不同意见。
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而言,倾向于对“医疗费用”的概念进行扩展解释。在《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委〔2017〕1号)中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伤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支付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是指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人辅助器具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应判决书中,也持与上述研讨会纪要相同的观点。
但我们认为,医疗费用不应任意解释,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限定为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说明中将护理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医疗费等补偿项目单独列为平行补偿项目,因此我们认为一般不应将与治疗有关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纳入“医疗费用”。
但根据目前江苏法院的司法实践,在江苏省内,职工因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除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人辅助器具等)外,),其他侵权赔偿项目和工伤待遇赔偿项目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在其他省份,类似案件可以获得的补偿项目和补偿尺度可以参照当地相关费用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律师建议】1.因第三人侵害劳动者同时符合工伤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需与劳动者就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 而应选择在法定期限内(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免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导致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
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责任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医疗费用。
2.在江苏地区,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除医疗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等)的赔偿项目外,),劳动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侵权第三人主张各项侵权赔偿损失,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各项工伤赔偿待遇,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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