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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转自:劳动法图书馆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人力资源

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转自:劳动法图书馆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4027号建议的答复

人监字[2020]第178号


你院《关于依法追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拒不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刑事责任的建议》收悉。咨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雇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处理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无力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逾期不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收回贷款。第六十三条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卖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财产。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未缴纳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实践中,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工伤后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情况。你提出的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对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并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立法机关在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参考。我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大力开展普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2日




边肖出版社:目前,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刑事责任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的一个立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以及对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诈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人社部对不缴工伤保险及不支付工伤待遇的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答复)

特此公告。

[立法背景]


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些行为?各地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按诈骗罪处理,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追回社会保险金或福利后不予处理。建议对此加以澄清。


[法律条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应当终止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撤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释]


诈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权威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险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在性质上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一样的,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签: 工伤事故有责任划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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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小船搏汪洋

    小船搏汪洋

    2022-03-11 23:58:13    回复

    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无力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

  • 狄功鸣姣

    狄功鸣姣

    2022-03-11 14:07:49    回复

    好说好说

  • 鲁梦民阳

    鲁梦民阳

    2022-03-11 14:07:49    回复

    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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