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2 | 评论:2
为进一步增进人们对人社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共同推动新时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四川人社将从2020年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中选取部分案例进行推送。本书重点讲述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治、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伤认定等内容,并收录了20个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真实案例。
欢迎一起看案例,长见识,
学习法律法规,了解政策。
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不是所有去单位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基本事实
2018年6月30日13时许,某医院职工赵某在从家前往医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赵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6月24日,赵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称其于2018年6月30日13时许,因需向值班领导汇报救助工作,骑电瓶车前往医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市人力社保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定,2018年,赵统一挂职甘孜州乙医院副院长,援藏工作采取间歇支援方式进行。2018年1月8日至3月11日,赵先后两次在B医院工作。2018年3月12日,赵返回某医院参加医院正常排班。2018年6月,经领导批准和部门排班安排,赵于6月25日至29日休年假,6月30日、7月1日正常休双休日。6月30日上午,某医院出于对员工的关心,告知赵近期要招聘电工(其配偶想参加招聘)。当天医院没有给赵安排任何工作,也没有让他到单位报到援藏。上午,赵去医院了解招聘情况,并于10点钟回到家中。中午13时许,赵某再次前往某医院联系丈夫应聘医院电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争议焦点
2018年6月30日赵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还是不上班的时候在工作中受伤?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市人社局认为,赵某前往医院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其交通事故伤害与其工作原因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赵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到某医院商谈配偶工作相关事宜,与其作为医生的工作无关,其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并非在上下班途中,也非因工负伤,依法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符合“非个人主要责任”的规定。争论的焦点是赵是否在上班的路上。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人社部《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赵在2018年1月8日至3月11日期间,先后两次帮助B医院。2018年3月12日起,赵返回某医院参加医院正常排班,6月25日至29日休年假,6月30日、7月1日休正常双休日。6月30日,医院没有给赵安排任何工作,也没有让他汇报援藏情况。他去单位的目的是商量与配偶工作有关的事情,不是为了下班,不是为了“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办事”。因此,赵在前往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四川人社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全责算工伤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珍邮世家的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缘分的天空
2022-03-11 22:59:41 回复
焦点2018年6月30日赵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还是不上班的时候在工作中受伤?处理结果经调查核实,市人社局认为,赵某前往医院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其交通事故伤害与其工作原因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故依法
长情不及你
2022-03-11 15:54:24 回复
长,援藏工作采取间歇支援方式进行。2018年1月8日至3月11日,赵先后两次在B医院工作。2018年3月12日,赵返回某医院参加医院正常排班。2018年6月,经领导批准和部门排班安排,赵于6月25日至29日休年假,6
热吻小玫瑰
2022-03-11 15:04:29 回复
为医生的工作无关,其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并非在上下班途中,也非因工负伤,依法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