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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某公司的王先生通过执业律师网给执业律师打电话,询问令他十分困惑的问题。情况2018年11月,其公司工程师在上班途中与第三人曾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左手受伤住院。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曾某负事故全部责

某公司的王先生通过执业律师网给执业律师打电话,询问令他十分困惑的问题。

情况

2018年11月,其公司工程师在上班途中与第三人曾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左手受伤住院。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为程先生是东北人,一直没有结婚,父亲去世早,只有母亲一个人在老家种地。住院期间没人照顾,只好求助公司。

出于人道主义和关心,王安排公司人力资源部何小姐出面协调。她不仅在医院找人陪护程,还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与曾及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经鉴定,程构成十级伤残。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程先生获得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全部赔偿。出院后,程请了两个月的假,现在已经回到公司上班。

但是前段时间突然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王总是很生气,心想,成的伤不就是公司造成的吗。受伤后,公司尽力帮助和照顾程,程已为此事获得全额赔偿。因为程灿因伤不能上班,他只能找个人暂时代替他的工作,并且已经支付了额外的劳动费用。现在程希望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这也算工伤吗?即使获得赔偿,公司有必要承担责任吗?程灿获得“双倍”赔偿?

分解

律师给了王先生耐心细致的答复:

1。程是否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时,因工作原因负伤或者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程的情况,由于是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事故一方负全责,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程灿获得“双倍”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属于侵权赔偿范围,工伤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程有请求工伤待遇的权利,以及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相互排斥的。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完全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不同的法律。

因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向侵权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其应享受的保险待遇中扣除其从侵权人处获得的赔偿。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侵权可以竞合,但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赔偿权利人主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也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赔偿。

综上,在工伤侵权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未获得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人造成职工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可见,程完全有权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王先生工作的公司承担工伤责任。由于公司已为程购买了工伤保险,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社保支付。事故当事人曾是否向支付赔偿金不得作为社保部门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理由。

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吗?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中有一个“但书”,“已经由第三者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于程已获得包括医药费在内的赔偿,社保部门将不再向程支付医药费损失。但其他工伤必须按规定由社保部门支付。

执业律师提醒:

1.员工工伤是合法的。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将视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遭受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王先生的公司没有为程购买工伤保险,那么社保部门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公司负责。因此,公司将承担更大的损失。这一步说明买社保包括工伤保险真的很重要。

第二,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把社保部门支付的医疗费用理解为“替代”,是在受伤职工得不到医疗费用时,社保部门出于实际需要给予的“底线”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第三人不能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不能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是指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享有的医疗费用代位求偿权,而没有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的代位求偿权。

1.如果在社保部门支付工伤待遇之前,受伤职工与侵权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获得医疗费用赔偿,那么社保部门有权不向受伤职工支付医疗费用。

2.如果在社保部门支付工伤待遇之前,受伤职工已经与侵权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放弃医疗费用赔偿,那么社保部门有权停止支付受伤职工在其放弃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3.如果社保部门支付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受伤害职工与侵权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放弃医疗费用赔偿。社保部门支付医疗费用后,受伤害职工的医疗费用请求权已转移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对侵权第三人有代位求偿权。此时,受伤员工无权放弃“医疗费”的请求权。与侵权第三人就“医疗费用”达成的和解条款无效。

第三,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伤害认定为工伤。第三方承担医疗费用不足以支付职工治疗工伤全部费用的,社保部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工伤医疗费用数额大于第三方实际承担数额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采用“以补代补”或者“以补代补”的原则支付相关差额。

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申请工伤赔偿吗(交通事故获得赔偿后,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对方赔偿了还能走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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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不淡定的小青春

    不淡定的小青春

    2022-03-11 23:23:04    回复

    完全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不同的法律。因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向侵权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其应享受的保险待遇中扣除其从侵权人处获得的赔偿。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侵权可以竞合,但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浪荡先生

    浪荡先生

    2022-03-11 15:49:53    回复

    持。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也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赔偿。综上,在工伤侵权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

  • 宋时奇菡

    宋时奇菡

    2022-03-11 14:06:23    回复

    这也太内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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