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9 | 评论:1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中下旬,王某通过聊天软件得知架设通讯设备供他人拨打电话可以挣钱,于是在网上购买了一台“TO”设备,并邀请卖电话卡的胡某一起架设。经过几天的合作,胡买了两台“TO”设备和一台“GS”设备。
设置通信设备时,需要将电话卡插入设备的端口。胡某联系的“上佳”通过网络远程使用电话卡拨打电话。胡某需要按照“尚佳”的指示更换电话卡,并保证电话卡的正常使用。
胡某明知“尚佳”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获取高额回报,他不断购买他人电话卡,在汽车等处放置通讯设备,并驾驶汽车在全市各区域为“上佳”提供通讯技术支持。在胡架设通讯设备期间,多名被害人因接到通讯设备打来的电话而被骗。
2021年1月至3月间,胡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受假想通讯设备款共计9万余元,获得纯利润2万余元。
2021年3月2日,胡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检察院批准,被公安局逮捕,羁押在看守所。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例分析
四川林奥律师事务所郑聪接受胡的委托,经其同意,指定郑聪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庭审中,郑聪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赃款,系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宽、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案例结果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实施犯罪提供通信传输支持,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胡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法院决定对胡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胡违法所得2万元;
3.一部手机,一些通讯设备,电话卡,笔记本电脑等。对被告人胡某扣押在案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4.在案扣押的汽车一辆、手机两部退还被告人胡某;
办案经验
“这个案子的成功有三点。一是赢回被认定为作案工具的车辆,二是改变罪名,三是大幅度减轻刑罚。”
郑聪律师介绍,最初确定的是诈骗罪,从涉案金额来看刑期可能在五年以上。通过辩护成功变更罪名后,认罪减刑一年四个月。经过沟通,退还赃物2万,先行缴纳罚金1万,赔偿被害人损失,量刑改为一年。在审理中,我们认为车辆不是作案工具,因为车辆不是为作案而购买的,其核心功能不是作案,属于流动场所。同时,获利与车辆价值相差较大,没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后续:因郑聪律师辩护成功,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21年8月9日,当事人送来锦旗,对郑聪律师表示感谢。
律师简介
正聪律师
四川林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西华大学。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同行评价:受他人委托,忠于他人,致力于以专业的法律服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敢于追求法律的正义,善于运用恰当的方法去争取正义。
本文标签: 涉嫌诈骗请律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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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油腻渣男
2022-03-17 00:03:11 回复
同年4月8日,经检察院批准,被公安局逮捕,羁押在看守所。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例分析四川林奥律师事务所郑聪接受胡的委托,经其同意,指定郑聪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审中,郑聪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打野孤狼
2022-03-16 23:44:10 回复
审中,郑聪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赃款,系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宽、从轻处罚;综上,请求从轻处罚。案例结果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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