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8 | 评论:2
资料来源:Zhonggong.com。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间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在一年内未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以下案例分析表明,至少有三种情况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一]工伤认定主体错误因违法转包,虽有时效但仍可认定
2016年12月9日,某种植合作社将大棚基地机耕道、排水沟的建设交给顺达公司。经过三次分包,该工程最终由自然人张广莉承包。于是,张广莉把李大军等人招到了工地。在工作过程中,李大军左手不慎擦伤,造成第一掌骨骨折。
2017年11月28日,李大军以种植合作社为被申请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确认李大军的伤情为工伤。之后李大军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种植合作社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于2019年7月24日判决种植合作社支付李大军医疗费等费用88374.94元。
2019年9月23日,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种植合作社提出,其不是李大军的用人单位,也不是工伤认定主体,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违法。针对种植合作社的想法,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决定,撤销认定李大军伤情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020年3月6日,李大军以顺达公司为被申请人再次申请工伤认定。顺达公司认为,李大军此时申请工伤认定,早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不应认定为工伤。但人社局经过复核,再次认定李大军为工伤。
顺达公司不服人社局的认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2021年11月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顺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延误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可归责于员工或者其近亲属: (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3)发包人的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李大军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申请工伤认定,是因为之前的工伤认定存在主要错误,而人社局之所以作出撤销原工伤认定的决定,是因为顺达公司违法转包。因此,经过的时间不应计算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基于这种情况,李大军再次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申请工伤认定期间与疫情防控期间重叠的,应当扣除相应的期限
2019年5月24日,某建筑公司员工魏宝奎在打磨天花板时,打中左眼。伤情稳定后,于2020年6月12日申请工伤认定。此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一年期限。
经查,2020年1月24日,建筑公司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23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此后,同年2月24日20时起调整为三级响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虽然魏宝奎的居住地没有被隔离,但他不是新冠肺炎患者,也不是疑似或密切接触者。但其正常出行和正常申请工伤受到相关因素的制约,且该情况属于特殊情况,故决定受理其申请,认定其为工伤。
建筑公司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根据该规定,非因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原因耽误的申请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中止而非中断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即扣前时间与扣后时间之和应当在一年以内,而不是重新计算申请时效。
本案中,政府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出行、无法正常申办相关业务,属于特殊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延误的时间属于应当扣除的法定期间。本案中,扣除2020年1月24日23时至2020年2月24日20时期间,魏宝奎申请工伤认定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一年申请时限,故可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仲裁立案日期晚于申请日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以申请日为准计算
2017年8月9日,某公司司机刘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后,公司虽然承认雇佣司机的事实,但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刘不得不于2018年5月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机构长期不受理此案。2019年5月6日立案后,2019年7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
之后,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后,公司再次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1月7日,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中,该公司表示,刘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记录的申请日期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登记日期不一致,应以仲裁机构的登记日期为准。但仲裁机构立案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申请时限,其申请不应受理。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刘依据本案证据认定为工伤。
[评估]
本案中,涉案公司提出的计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主张是错误的。当权利人申请仲裁的时间与仲裁受理的时间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至有关程序终结时止,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一规定表明,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节点是权利人申请仲裁的日期,而不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或者立案核准登记的日期。至于仲裁机构在收到刘提交的劳动关系仲裁书后迟迟不予登记立案的原因,刘并不知情,也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根据其申请仲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当日中断工伤认定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劳动晨报检察官杨学友)
编辑:刘英杰
本文标签: 事故后自己感染还能报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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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2022-03-11 22:51:01 回复
020年6月12日申请工伤认定。此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一年期限。经查,2020年1月24日,建筑公司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
單殺
2022-03-12 00:58:49 回复
院依法强制执行时,种植合作社提出,其不是李大军的用人单位,也不是工伤认定主体,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违法。针对种植合作社的想法,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决定,撤销认定李大军伤情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躺地日天
2022-03-11 21:25:21 回复
同年2月24日20时起调整为三级响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虽然魏宝奎的居住地没有被隔离,但他不是新冠肺炎患者,也不是疑似或密切接触者。但其正常出行和正常申请工伤受到相关因素的制约,且该情况属于特殊情况,故决定受理其申请,认定其为工伤。建筑公司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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