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6 | 评论:2
基本案情:某公司员工吴某某于2021年7月1日上午骑电动自行车从家中出发前往单位上班。在路上,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公司申请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
调查:经调查核实,2021年7月1日上午,吴某某从家中骑电动自行车到公司上班。晚上8点10分左右,骑到宁波海曙区谷林镇橡树高线谷林交警中队附近时,由于自身原因操作不当,其电动自行车打滑摔倒。吴某某随后报警,经宁波市公安局交警局海曙大队认定,其负事故全责。事故造成其右上肢、手腕多处受伤,经宁波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右桡骨骨折、多处挫伤。
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吴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但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因此,上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据此,该伤害事故认定为非工伤事故,吴某某右桡骨骨折、多处挫伤不认定为工伤。
本文标签: 事故后自己感染还能报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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