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00 | 评论:2
文/张明楷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27期
法人可以成为诈骗的受害者吗?
作者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曾获第三届全国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律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根据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欺骗行为必须使被欺骗的一方(他人、被欺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强化)误解,然后处分财产。诈骗罪包含使他人(被骗者)陷入误解进而处分财产的要件。因此,诈骗罪的受骗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因为只有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才能陷入误区;不仅仅是动物、机器、组织等。除了自然人不能陷入认识错误之外,不具备处分能力的婴幼儿和重性精神病人也可以陷入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另外,不要求被骗者具体。
不可否认,法人可能是欺诈的受害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法人本身也可以是欺诈的受害者。
民法中关于法人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根据法律人拟制理论,法律人是观念的存在,其人格是基于法律的拟制,换言之,是为了法律目的而承认法律人的人格。法人否认是各种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学说。其中,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人格;受益人主体理论认为,法人只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但实际上,权利义务的所有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大多数个人。根据经理主体理论,法人的财产不属于法人本身,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实际上,法律人认为法律人不是法律拟制,也不是没有群体意义和利益,而是一个客观主体。其中,有机体理论认为,法律主体是与意志能力相联系的,自然人具有利益能力,成为自然有机体,而法人具有群体意识,所以应该成为社会有机体。根据组织理论,法人是一个与其成员的个人意志和利益特别不同的组织体。中国民法通则采用组织理论。《民法典》延续了《民法通则》中法人的定义。
在刑法中,还应当认识到法人是客观主体,是组织,是不同于其成员个人利益的群体利益,是不同于其成员含义的集体含义。但是,法人的意义是通过法人机关来实现的。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集体”也是由个人组成的。因此,法人的集体意思虽然不是自然人意思的简单相加,但可以说是自然人意思的沟通和协商。正因如此,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如果认为单位犯罪中没有自然人的故意和行为,则没有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依据。同理,诈骗行为人要想骗取法人的财产,就必须欺骗法人中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地位的自然人。如果不欺骗法人中的自然人,然后使其陷入误解,就不能欺骗法人的财产。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财产处分的决定是基于法人的集体故意,但实际上,诈骗的行为人也是通过欺骗手段形成集体故意的部分自然人或全体自然人,这样就形成了所谓的财产处分的集体故意。
刑法分则的一些规定也可以支持我的上述观点。比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此规定类似,《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受到欺诈,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两条直接表明,当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工作人员时,被害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被骗者被认为是国企或者其他单位,那么就没有理由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也许有人以刑法第193条为例来反驳作者的观点。《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从表面上看,被继承人似乎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但仔细阅读文章后,你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只是指行为人骗取的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不意味着受骗人就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换句话说,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对贷款诈骗对象(受害人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规定,而不是对受骗人的规定。
当法人是诈骗罪的被害人时,将受骗人限定为自然人,有利于维护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有利于合理区分此罪与彼罪。这是因为,当任何人以任何手段非法取得法人的财产时,法人遗嘱的内容没有区别。比如,是外部人员骗取法人的财产,还是内部人员窃取法人的财产,法人的意志没有区别。只有当外部人欺骗法人中有处分权的自然人,该自然人基于瑕疵遗嘱处分财产,行为人的行为才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只有当内部人的盗窃行为违背了法人财产占有人的意志时,才会认定为盗窃。如果把法人本身作为被害人,就无法正确区分诈骗和盗窃。
当法人是诈骗罪的被害人时,将受骗人限定为自然人,有利于合理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因为,一方面,行为人不可能直接对法人本身行骗,而只能对法人中有财产处置权的自然人行骗。如果将法人本身视为被骗者,无异于否定行为人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也不能直接将行为人对自然人的欺骗行为认定为法人本身的欺骗行为。即使自然人的意志能够反映法人的意志,但在行为人只是欺骗了自然人的情况下,或者在行为人与法人中具有处分权的自然人合谋取得财产的情况下,就认定行为人欺骗了法人本身,显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并且在法人是诈骗被害人的情况下,将受骗人限定为自然人,也有利于合理认定诈骗的起算期间。应当认为,当行为人开始实施可能导致他人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时,即开始实施诈骗罪。但是,即使采用组织理论,行为人对法人中自然人的欺骗也总是早于法人集体意思的欺骗。如果认为当法人是诈骗罪的被害人时,法人本身也是被害人,那么当行为人开始诈骗法人中的自然人时,他还没有开始诈骗,只有当法人开始形成集体意思时,才会开始诈骗犯罪。这不仅不当延迟了诈骗罪的起刑期限,而且导致了自然人财产诈骗罪与法人财产诈骗罪的起刑时间不一致,很可能是不妥当的。
总之,只有当欺骗行为发生在法人中的自然人,即在法人中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地位的自然人身上时,才能构成对法人财产的欺骗。
本文标签: 企业合同诈骗是法人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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