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6 | 评论:3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詹律师
[简介] 甲方加盟乙公司奶茶店,签订合同,支付服务费和保证金后,因疫情原因,想起诉退款。詹律师认为,虽然《特许经营合同》没有规定甲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但甲方有权在冷静期内依法单方解除合同,以规避不可抗力风险。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B公司全额退还费用。
【选案成功的原因】选对了办案的出发点,驳倒了对方的狡辩,全面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情况] 根据乙公司在网上看到的推销加盟XXX奶茶店的广告,甲方通过与乙公司沟通协商,了解到加盟XXX奶茶店的相关事宜,2019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XXX奶茶店加盟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收到了乙公司发放的相关培训资料,并向乙公司支付了第一年服务费10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乙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协助甲方在X市X区寻找合适的商铺。但是,2020年1月左右,新冠肺炎爆发疫情,B公司协助A公司找店的事情就被搁置了。直到2020年2月左右,新冠肺炎疫情加剧,B公司协助A公司寻找门店的工作基本完全搁置,无法确定继续寻找的具体时间。于是甲方想和乙公司解约,于是,甲方通过微信联系乙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解约,并要求乙公司退还甲方支付的MM万元首年服务费和NN万元保证金,乙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甲方已收到相关资料,合同不能解除,但甲方可以转让特许经营权,乙公司也可以帮甲方寻找受让方。甲方表示只要能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2020年5月左右,A继续联系B公司询问解除合同的进展。B公司表示不能解除合同,因为尚未找到合同的受让人。
咨询其他律师如何解除合同。其他律师回复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是因为疫情,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甲方可以直接起诉解除合同。
a同意这些律师的意见,但不确定,于是再次咨询我们。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和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方可以直接起诉解除合同的这些律师的意见是正确的。但把新冠肺炎疫情视为不可抗力值得商榷。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因此,避免新冠肺炎疫情能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争议,以其他正当理由达到甲方解除合同的目的,是甲方的最佳选择。
甲方同意我们的分析意见,并委托本所律师帮助其与B公司依法解除合同。
具体承办本案的詹律师认为,合同内容表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本案为B公司)与被特许人(本案为A公司)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者的资质也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因此,鉴于甲方合法希望解除合同,我们不妨避开新冠肺炎疫情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争议,直接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入手,具体分析处理本案更为妥当。
甲方同意詹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詹律师代为起诉,并依法解除本合同。
本案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和乙公司的律师提出,合同是甲公司和乙公司自愿签订的,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除非合同无效,不能随意解除。
对此,詹律师为辩护道:
①合同法颁布后,“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除合同无效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解除”的观点确实是一种主流的司法理念。但是,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案中,由于甲方并未主张涉案合同无效,因此B公司对合同效力提出抗辩既不具有法律意义,也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什么说“本案中,乙公司对合同效力的抗辩不具有法律意义,也不能窃取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因很简单。甲方基于合同的有效性提出终止合同。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应当是,在甲方行使涉案合同单方解除权时,法院是否应当依法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而不是涉案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案件,法院应当支持甲方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理由如下:
1.从形式上看,涉案合同并未约定甲方(被特许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变相剥夺了甲方的合法权利。
2.实质上,B公司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对特许人的资格要求,说明B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法定条件。
因此,基于以上两点原因,特别是认为B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法定条件。甲方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应得到法律支持。
赋予公民权
B公司及其律师继续辩护:
1.虽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冷静期”,但按照行业习惯,“冷静期”一般应该在7个工作日左右。目前,甲方向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已经超过了七个工作日的时限。因此,甲方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涉案合同未约定“冷静期”为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在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
2.因甲方已收到乙公司的相关店铺培训管理资料,甲方已获得乙公司的核心机密,故无论涉案合同是否解除,乙公司均不能退还甲方根据合同支付的服务费10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
对此,詹许勤反驳道:
1.因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冷静期”规定了一个“合理期限”,而不是七个工作日。因此,“冷静期”一般应为7个工作日左右的说法是B公司发明的,因此,B公司以“合理期限”替代“一般为7个工作日左右”,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是企图误导法院判决的狡辩。
2.为什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将“冷静期”规定为“合理期限”而非具体时间,说明“冷静期”需要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进行规定。在这个合理的“冷静期”内,A(特许人)的冷静内容之一包括冷静思考特许人(本案中的B公司)是否具有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能力。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表明,新冠肺炎疫情在合同签署后不到一个月就爆发了。不到两个月,新冠肺炎的疫情愈演愈烈。“B公司协助甲方找店,不仅临时搁置,还不定期搁置。因此,根据众所周知的事实,“签约后不到一个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新冠肺炎疫情加剧”,这种情况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无需A方证明,因此,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合理期限”的冷静期,合同剥夺了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单方要求与B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
3.涉案事实和证据也表明,乙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当甲方发现乙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法定条件时,甲方单方要求乙公司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因为乙公司确实不能满足履行合同的法定条件,依法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甲方向乙公司支付的万元服务费和万元保证金显然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而支付给乙公司的。因此,在依法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乙公司可以“不退还甲方支付的MM万元服务费和NN万元保证金”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5.关于“商业秘密”,由于A已经收到了B公司的店铺培训管理信息,这也是B公司发给A公司的店铺培训管理信息,因此“B公司向A公司发送店铺培训管理信息”的事实不能认定为A公司侵犯了B公司的商业秘密,只要甲方没有侵犯B公司的商业秘密,B公司就不能认为甲方侵犯了B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认定。
6.此外,除了乙公司不能满足合同履行的法定条件外,还必须正确认识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冷静期”是被特许人(此处为甲方)有权行使的无责任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力。因此,涉案合同并未约定甲方可以行使无责任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力的“冷静期”,不能作为轻微合同瑕疵处理,而应从剥夺甲方法定“冷静权”的角度予以认定。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判令乙公司退还甲方支付的服务费10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
本文标签: 奶茶招商合同诈骗员工有责任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车买买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头牌浪人
2022-03-11 16:22:30 回复
导法院判决的狡辩。2.为什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将“冷静期”规定为“合理期限”而非具体时间,说明“冷静期”需要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进行规定。在这个合理的“冷静期”内,A(特许人)的冷
小熊历险记
2022-03-11 15:21:55 回复
满足合同履行的法定条件外,还必须正确认识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冷静期”是被特许人(此处为甲方)有权行使的无责任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力。因此,涉案合同并未约定甲方可以行使无责任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力的“冷静期”
不服就干
2022-03-11 14:03:54 回复
B公司协助甲方找店,不仅临时搁置,还不定期搁置。因此,根据众所周知的事实,“签约后不到一个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新冠肺炎疫情加剧”,这种情况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无需A方证
请叫大哥
2022-03-11 16:30:49 回复
否具有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能力。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表明,新冠肺炎疫情在合同签署后不到一个月就爆发了。不到两个月,新冠肺炎的疫情愈演愈烈。“B公司协助甲方找店,不仅临时搁置,还不定期搁置。因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