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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双倍工资,但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录用一年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没有规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双倍工资,但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录用一年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没有规定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签订补充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仍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实际问题]

因此,在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也是目前实践中大多数机构和司法机关的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满一年之日起“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经合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已经结束,不属于应当承担双倍工资责任的法律范畴,劳动者不能继续要求“双倍工资”。而且认定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对于未订立一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来说,已经是一种惩罚,如果再适用双倍工资的惩罚,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故仅支持支付11个月以下双倍工资的请求,即从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次日止,认为用人单位承担11个月双倍工资的责任已经起到了惩罚作用,达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如果无限期适用,必然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明显加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明显不公平。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立即补足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有权继续要求“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可见的方式呈现,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一定状态,而认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时面临风险,只是法律拟制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很明确。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还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一旦用人单位拒签,应对用人单位拒签适用两倍工资的违约金。即使认定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不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履行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据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应当继续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未签劳动合同一年多还能要双倍工资吗(用工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继续主张二倍工资?)


【作者观点】

我认为,这两个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待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即具体指书面劳动合同还是指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同签订”?我们认为,这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指所有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超过一年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实践中,很多法院都给出了审判实践的指导意见。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问题解答》第三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最长不得超过11个月。劳动者在一年期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广东高院座谈会纪要(2012)》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的二倍工资。此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武〔2008〕87号)第十八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10月)第十九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4月)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在上述意见中,各地法院基本都将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责任的最长期限限定为11个月。但只有北京高院的意见是,本案中用人单位应支付12个月双倍工资作为最长期限,本案中不应扣除一个月的宽限期。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不受11个月最高期限限制的情形: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第二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具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工作。计算期间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签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止,不受11个月上限的限制。

本文标签: 未签劳动合同一定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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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撑场子

    撑场子

    2022-03-11 14:39:52    回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武〔2008〕87号)第十八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10月)第

  • 项辉伯鹏

    项辉伯鹏

    2022-03-11 13:49:37    回复

    这人也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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