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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李攀,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2009年3月24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10日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攀,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2009年3月24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一斌,周崇庆杜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结束后

被告人李攀犯盗窃罪,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2004年12月26日第2004号起诉书指控。渝南检刑诉字[2020]第407号和渝南检刑诉字第2002号决定。[2020]14号变更起诉,并于2020年5月1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程立丽、助理检察官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攀及重庆市南岸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辩护人唐一斌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一审请求状态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攀在南岸区某金店盗窃金饰价值46000余元。检方当庭出示了书证、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方认为,李攀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认罪悔罪,建议判处李攀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决。

被告人李攀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名并签字,庭审中亦无异议。

一审辩护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单位财物46000余元。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因数额尚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应判无罪。

我们医院发现了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3日,李攀持名为“李聪”的假身份证,到南岸区某金店(南岸区某珠宝店)应聘实习业务员。同月19日11时许,趁店长朱某不期而遇之机,将朱某放在金店休息室的桌子上的一条男士黄金龙骨项链(货号1139157250001,重63.354克,批发价24906元)和一条女士黄金雕花手镯(货号1138091060019,重32.767克,批发价118336元)。随后,李攀将偷来的男士黄金龙骨项链以19638元的价格卖给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的一家金店,并将偷来的两个女士金手镯带到四川成都,以1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旅游摊位。李攀挥霍了偷来的钱。2020年3月30日,警察逮捕了李攀。归案后,李攀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经检验,被盗男子黄金龙骨项链含金量为(999.7+0.6)‰,(k=2)。经询问,被盗的女子金刻手镯和女子金推拉手镯均为纯金手镯,含金量为999.9‰。

以上事实,有本院当庭提供并经本院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为证:

逮捕被证实了。2020年3月30日,警察逮捕了李攀。

户籍证明李攀犯罪时是成年人。

犯罪记录显示,李攀因盗窃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单位能否构成盗窃罪(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单位财物构成盗窃罪?)

价格证明、提货单、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和营业执照、被盗男士黄金龙骨项链(货号1139157250001,重量63.354克)、女士黄金雕花手镯(货号1138091060019,重量32.767克)、女士黄金推拉手镯(货号1130011750003 2020年3月19日被盗黄金首饰的批发价

返还清单证实,警方将查获的黄金龙骨项链返还至重庆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某金店。

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网站查询记录显示,检验编号为1138091060019、质量为32.767克的金手镯和检验编号为1130011750003、质量为24.689克的金手镯,含金量均为999.9‰。生产商是重庆一家珠宝公司,经销商是一家金店。

提取笔录、扣押、封存笔录证实,警方从提取了一个名为“李聪”的假身份证并依法扣押,从翁身上提取了一条黄金龙骨项链并依法扣押。附提取、鉴定、查封、封存照片、查封决定书和查封清单。

辨认笔录证实,朱指认民警从翁处查获的金龙骨项链为某金店被盗金龙骨项链,指认作案地点和赃物地点,翁、分别指认转账、微信转账、收款记录18000元。附上身份照片。

视频笔录证实,李攀查看了观音桥步行街一家金店和一家金店的监控视频,指认视频中穿银灰色衣服的男子就是自己;翁调取了观音桥步行街一家金店和一家金店的监控视频,指认视频中穿银灰色衣服的男子就是观音桥步行街一家金店卖黄金龙骨项链的男子。朱某查看了观音桥步行街一家金店和一家金店的监控录像,指出录像中穿银灰色衣服的男子是一名在金店偷金龙骨项链的实习生。有监控录像的截图。

检验报告确认被盗男子黄金龙骨项链含金量为(999.7+0.6)‰,(k=2)。

监控录像显示,李攀进入一家金店休息室盗窃金饰,并在观音桥步行街一家金店出售赃物。

证人朱证言、鉴定笔录,南岸区某珠宝店个体户,加盟某金店。一家金店是南岸区一家珠宝店经营的,但是用的是重庆一家金店的牌子。他是商店的经理。2020年3月19日10时30分左右,他和同事李带着两个手镯和一条项链去拍。拍完《Tik Tok》后,他把装饰品放在休息室的桌子上。当日11时20分左右,他到休息室发现三件金饰不翼而飞。通过对金店的监控,发现该店实习生李聪于当日11时许将三件金饰盗走。实习生任何时候都不允许碰店里的金饰。在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入职须知等成为正式员工之前,不能碰首饰。李聪每天的工作就是做日常清洁,看关于珠宝销售的专业书籍,做笔记。南岸区某珠宝店与重庆某珠宝公司合作,未签订供货合同。被盗的三件黄金首饰已支付给重庆某珠宝公司。朱认出就是李聪。附上已确认身份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本人系金店经理助理。李聪是实习生,主要做店里的日常清洁,看珠宝销售的专业书籍,做笔记。实习生来应聘填表的时候会告诉实习生不要碰店里的首饰。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入职须知等后。,在成为正式员工之前不能碰首饰,之后才能给员工发放柜台钥匙。上午10时,他和朱拿出三件金饰准备向开枪。射杀Tik Tok后,他去了厕所。回到办公室,朱问他有没有看到李聪,说他拿出来拍的三个金饰不见了。他和朱某一起查看店内监控,发现黄金首饰被李聪拿走了。李认出就是李聪。附上已确认身份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证人翁作证称,他在观音桥步行街一家金店工作。2020年3月19日11时许,一男子到金店询问是否回收金首饰。他说黄金每克310元。男子从脖子上取下一条金龙骨项链交给他,并说项链是自己的,链接头m的扣上有某金店字样,他鉴定项链为真金首饰,重63.35克,结算价19638元。然后,他让该男子登记身份信息。他们通过微信转账18000元,用现金支付给男子1638元。该男子登记的身份信息是李聪。

被告人李攀交代,他在应聘一家金店工作时,使用了名为“李聪”的身份证,这是他的假身份证。他负责接待客户,端茶倒水,学习金饰知识以及如何销售。实习期间,因为没有柜台的钥匙,他没有机会单独接触黄金首饰。他和同事一起学习看书,却不让他一个人拿着金饰学习。2020年3月19日10时,他到金店上班。两个同事给了一个男士金项链和两个女士金手镯的晃动视频,把这三件金首饰放在金店休息室的桌子上。他拿着三件金首饰和衣服走出休息室,离开了。后来他去观音桥步行街找金店,对方说回收价是每克310元。他摘下脖子上被偷的金项链,递给了店员。店员用火鉴定了黄金后,转了18000元到微信,给了他1000多元现金。后来他坐车到了成都,找了个街边小摊。男子说回收每克280元。男子用剪刀检查了他偷的两个金手镯,只给了他12000元现金。他用偷来的钱玩游戏,赌博。

我们医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60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定罪,应予支持。这个案子的性质。经查,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大量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利用自己负责、管理、处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本案中,李攀是被盗金店的实习业务员,无权监督、管理和处理被盗的黄金首饰。店经理朱安排其将被盗黄金首饰带出休息室并贴上标签的供述,与相关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内容不符,不能证明受单位委托履行职务,为监管、管理、处理被盗黄金首饰提供便利条件。综上所述,李攀利用工作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李攀有前科,将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李攀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攀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人李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判令被告李攀赔偿金店(南岸区某珠宝店)经济损失46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士师记》

主审法官沈宁

人民陪审员唐媛媛

人民陪审员曾亚玲

裁判日期

2000年6月18日

职员

职员杨海燕

来源:刑事备忘录



本文标签: 盗窃合同构成盗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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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棒棒糖砸你

    棒棒糖砸你

    2022-03-11 17:25:49    回复

    经理助理。李聪是实习生,主要做店里的日常清洁,看珠宝销售的专业书籍,做笔记。实习生来应聘填表的时候会告诉实习生不要碰店里的首饰。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入职须知等后。,在成为正式员工之前不能碰首饰,之后才能给员工发放柜台钥匙。上午10时,他和朱拿出三件金饰准备向开枪。射杀Tik

  • 你是我的菜哦

    你是我的菜哦

    2022-03-11 14:56:48    回复

    个男士金项链和两个女士金手镯的晃动视频,把这三件金首饰放在金店休息室的桌子上。他拿着三件金首饰和衣服走出休息室,离开了。后来他去观音桥步行街找金店,对方说回收价是每克310元。他摘下脖子上被偷的金项链,递给了店员。店员用火鉴定了黄金后,转了18000元到微信,给了他1000多元现金。后来他坐车

  • 别再扑进别人的怀里了

    别再扑进别人的怀里了

    2022-03-11 19:40:35    回复

    0011750003、质量为24.689克的金手镯,含金量均为999.9‰。生产商是重庆一家珠宝公司,经销商是一家金店。提取笔录、扣押、封存笔录证实,警方从提取了一个名

  • 观暴雨

    观暴雨

    2022-03-11 22:57:29    回复

    家珠宝店经营的,但是用的是重庆一家金店的牌子。他是商店的经理。2020年3月19日10时30分左右,他和同事李带着两个手镯和一条项链去拍。拍完《Tik Tok》后,他把装饰品放在休息室的桌子上。当日11时20分左右,他到休息室

  • 撲克臉

    撲克臉

    2022-03-11 17:09:39    回复

    出就是李聪。附上已确认身份人员的名单和照片。证人翁作证称,他在观音桥步行街一家金店工作。2020年3月19日11时许,一男子到金店询问是否回收金首饰。他说黄金每克310元。男子从脖子上取下一条金龙骨

  • 濮阳莎枝淑

    濮阳莎枝淑

    2022-03-11 13:47:29    回复

    真过意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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