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1
文瑶/漫画
“27个月的赔偿终于拿到了!检察官忙完我的案子后,你辛苦了!”拿到再审判决书的王力激动地对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第六检察室副主任赵说。
出发单位
打赢了官司,却就业难。
2003年5月,王力加入蓝天学院。从2015年12月起,蓝天学院停止支付王丽工资,并于2016年4月30日与王丽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1月至11月,王丽先后通过仲裁、诉讼请求确认与蓝天学院始终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学院支付未支付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自200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蓝田学院应向王丽支付相关费用75000余元。
让王丽没想到的是,官司虽然打赢了,再就业却变得困难起来...
原来因为这次劳资纠纷,蓝天学院和王丽的关系变得很僵。蓝天学院在与王丽解除劳动关系后,迟迟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也不办理网上解除手续。
在找新工作的过程中,王丽虽然通过了几家单位的面试,但由于签合同时没有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又担心重复录用,最终没有被录用。直到2018年8月9日,蓝天学院为王丽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登记表和报告。
由于一直无法顺利入职其他单位,王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蓝天学院支付其自2016年4月30日至2018年8月8日因未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无法再就业的经济损失10.9万余元。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其索赔。王丽不服仲裁裁决,于2018年9月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期间,王力提交了应聘单位杨妃科技公司和安平物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王丽与原公司未办理网上注销手续,公司担心有重复录用嫌疑,暂不受理申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蓝天学院应当赔偿王丽在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期间的损失,但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现王丽要求的赔偿无事实依据,故决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丽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中院认为,王丽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丽的再审申请也被法院驳回。
“二十七个月!蓝天学院27个月后才给我注销证明!所以一直无法再就业,没有收入。难道学院不应该赔偿这个经济损失吗?”满腹委屈的王丽不服法院判决,向青岛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听证会
双方不同意和解。
为了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承办检察官赵到法院收集了全部案卷,并认真进行了审查。承办检察官在详细审查了王丽的上诉请求和原审卷宗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王丽在蓝天学院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期间无法另找工作的损失证明和赔偿依据。鉴于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经检察长批准,该院决定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解决法律适用争议。
2020年6月29日,在双方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举行了听证会。会议邀请了两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具有法律背景和企业管理经验的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确保听证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听证会上,王丽和蓝田学院分别陈述了事实和理由。公诉人对王丽的辞呈以及她当庭提交的两份书证进行了调查。两名听证员就蓝田学院逾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原因、王丽索赔金额的计算依据等问题进行了提问。
“蓝天学院,你与王丽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30日终止。为什么直到2018年8月9日才给王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听证官问。
“因为这期间我们有些官司,要去学院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解约,人事处联系不上王丽。”蓝天学院回答。
“打官司是因为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学院人事部门没有主动联系我办理辞职事宜。你说联系不上,所以我们之前打官司的时候见过。怎么能说联系不上呢?”王丽辩解道。
蓝田学院之所以逾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无效的,认定其有过错是没有问题的,但本案的难点在于损失的证明和赔偿金额的计算。
“王丽,你在法院一审、二审中有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蓝天学院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的实际损失?”听证官问。
王力满腹委屈地说:“是的,我已经提交了两位申请人出具的申请证明。我无法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但确实是因为蓝天学院不给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所以我的社保交不了,也去不了新单位。”
听证员问道:“王力,你诉讼请求中的求职受阻赔偿金,是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60%计算的。这种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王丽说:“我咨询了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计算的。”
在充分了解案情、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两位人民监督员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发表了听证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规定,蓝天学院应当于2016年4月30日出具与王丽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蓝天学院逾期两年多未能为王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当赔偿在此期间给王丽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王提交的两份书证证明,不能再就业与学院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院有过错的,应当赔偿王丽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标准,建议参考《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听证会为检察机关办理此案提供了重要参考。庭审结束前,公诉人还询问了双方是否同意和解,但双方均不同意和解,因此检察机关不再指导和解。
提出抗诉后改判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偿
庭审结束后,青岛市检察院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和庭审情况,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山东省检察院经审查,采纳抗诉意见,向山东省高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2016年4月30日蓝田学院与王丽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但无正当理由,直到2018年8月才出具,明显存在过错。蓝天学院两年零三个月不向王丽出具注销证明,势必影响王丽在此期间的正常就业,给王丽造成损失。根据王丽提交的两份书证,其未能就业造成的损失实际存在,现主张在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期间,学院承担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抗诉后,山东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移送该案。山东省检察院派员旁听了庭审,王力及蓝田学院代理人也旁听了庭审。
2021年4月23日,山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蓝天学院于2016年4月30日与王丽解除劳动合同时,学院应及时为王丽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但她无正当理由直到2018年8月9日才为王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并应赔偿给王丽造成的损失。至于计算依据和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王丽的基本生活费。故撤销一、二审原判,蓝天学院改为向王丽支付赔偿金34149元。
“群众利益无小事,尤其是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更应加强。这个案件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是要认真做好,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让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真正落实到位。”山东省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杜说。
杜告诉记者,在因逾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主张损失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只需证明用人单位逾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且劳动者无法重新就业的客观后果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认定劳动者受到了损失,从权益平衡的角度看,不应给劳动者设定过高的举证责任。
“对于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自由裁量,解决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法第89条适用不一致的问题,符合一般的司法标准和社会认知,检察院和再审法院也达成了共识。”杜对说:
(文中公司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的陈述
凝聚各方共识,依法精准监管。
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是常见的民事案件类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此,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听证应办”的原则,利用好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缺乏统一裁判规则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检察听证,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和听证员的意见,凝聚各方共识,依法形成准确、客观、公正的检察意见。
本案中,通过听证,澄清了劳动者主张失业损失需要提供实际损失证据的模糊认识,明确了只要证明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无法再就业的,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再审抗诉意见,改判,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听证,用人单位也明确了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良后果,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人事管理。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听证的价值和功效得到了充分发挥。
群众身边没有小案子。该案的成功办理,使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更加切实可行,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真正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赵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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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2:45:47 回复
据。检察机关抗诉后,山东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移送该案。山东省检察院派员旁听了庭审,王力及蓝田学院代理人也旁听了庭审。2021年4月23日,山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蓝天学院于2016年4月30日与王丽解除劳动合同时,学院应及时为王丽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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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01:35:51 回复
青岛市李沧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王力提交了应聘单位杨妃科技公司和安平物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王丽与原公司未办理网上注销手续,公司担心有重复录用嫌疑,暂不受理申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蓝天学院应当赔偿王丽在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期间的损失,但损失应以实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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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4:14:04 回复
6年4月30日与王丽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1月至11月,王丽先后通过仲裁、诉讼请求确认与蓝天学院始终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学院支付未支付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自200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蓝田学院应向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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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2:50:19 回复
业的经济损失10.9万余元。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其索赔。王丽不服仲裁裁决,于2018年9月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王力提交了应聘单位杨妃科技公司和安平物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王丽与原公司未办理网上注销手续,公司担心有重复录用嫌疑,暂不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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