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3 | 评论:1
湖南法院网讯朱某曾在安徽泗县一家面粉公司上班,从事面粉销售工作。2018年10月,朱某离职,但故意隐瞒离职情况,仍冒用公司名义骗取客户8.8万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8年7月,朱某入职安徽泗县某面业有限公司,从事面粉销售工作。同月,李通过朱某在该公司购买面粉34吨,用于生产经营。因面粉含水量大、质量差,李某某从未通过朱某向其公司购买面粉。2018年10月20日,朱某从一家面粉行业离职后,回到安徽省太和县的家中。之后仍以面粉行业业务员的身份多次电话联系李某某,称公司面粉质量有所提高,希望李某某继续向其订购面粉。2018年10月30日,朱某与李某某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某向该公司购买面粉32吨,货款93340元,李某某扣留5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交付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李某某需支付88000元。为骗取李某某货款,2018年10月31日上午11时许,朱某在家中通过微信将自己在公司上班前手机给其他客户的视频发送给李某某,并通过微信伪造了一份货物销售单给李某某。然后李某某按照约定将货款88000元转入朱某指定的账户。李某某向朱某索要运送货物的货车司机的联系电话。朱某向李某某提供了一个无法接通的号码。李某某拨打后发现号码为空。李某某问朱某为什么,朱某谎称货车司机带货跑了,让他再联系。李某某意识到可能被骗后,从原来购买的面粉包装袋中找到了面粉工业公司老板的电话,经联系确认被骗。2018年11月2日,李某通过电话联系朱某退还8.8万元,并向平江县公安局安定派出所报案。安定派出所民警在电话告知朱某相关法律后果后,于2018年11月3日,朱某分别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8万元退还给李某。
2019年1月23日,朱某在江西赣州火车站地下广场被赣州铁路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抓获。2019年3月27日,朱某家属将剩余货款8000元退还给李某,并额外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如实供述、退赔赃款、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标签: 合同诈骗已离开公司2年了还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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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帅大爷
2022-03-11 14:34:16 回复
和县的家中。之后仍以面粉行业业务员的身份多次电话联系李某某,称公司面粉质量有所提高,希望李某某继续向其订购面粉。2018年10月30日,朱某与李某某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某向该公司购买面粉32吨,货款93340元,李某某扣留5000元作为
黎明微光
2022-03-11 13:47:16 回复
面粉质量有所提高,希望李某某继续向其订购面粉。2018年10月30日,朱某与李某某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某向该公司购买面粉32吨,货款93340元,李某某扣留5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
上氼
2022-03-11 20:4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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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间闻鹧鸪
2022-03-11 14:3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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