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2 | 评论:3
大家好,我是专注于案件执行的彭老师。今天跟大家说一下33类追加股东中的第二类,追加到被告公司个人股东成为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老赖# #追涨股东# #执行股东#
【裁判要点】我们梳理了很多案例后发现,被执行人只是公司的主体,案件定案后实现债权的难度很大。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有财产,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重点增加一个股东承担连带债务。
接下来,我们来看案例:
被执行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期间,股东发生变更,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追加股东,在强制执行时只能申请对被告公司强制执行。结果如下:
本案是终局的,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事到如今,我们真的无能为力了吗?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老赖#
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成功将被执行公司唯一股东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至此,该案圆满结案。
如果你的案例遇到类似的情况,不妨参考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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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公司在被起诉期间可以注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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