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5 | 评论:2
裁判的要旨:
在这种情况下,婚前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婚后价值的变化,主要是公司持有的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引起的,而不是公司经营管理或以股权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因此,股权转让即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索引:谭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人民申请第1003号]
争议焦点:婚前一方持有的股权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意见:最高法院认为谭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谭对雷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属于雷的婚前个人财产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牟磊在与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溢价以及该溢价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据查明的事实,新鸿基公司成立于2009年。公司成立时,接收了牟磊等人创办的贵州雁子岩旅游公司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其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服务。谭的再审申请认为,新鸿基公司2010年至2012年的年检报告可以证实新鸿基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经营。经审查,公司年检报告书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新鸿基公司存在,但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处于生产经营状态,也不足以证明新鸿基公司的资产因此而增值,故谭提交的新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新鸿基公司成立后,未进行土地开发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婚后牟磊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价值的变动主要是由公司持有的房地产市场的变动引起的,而非牟磊经营管理公司或以股权进行再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原审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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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出轨一方能分到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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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帅到你羞愧
2022-03-11 17:57:03 回复
裁判的要旨:在这种情况下,婚前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婚后价值的变化,主要是公司持有的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引起的,而不是公司经营管理或以股权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因此,股权转让即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例索引:谭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20
静待星辰落
2022-03-11 21:18:47 回复
变动主要是由公司持有的房地产市场的变动引起的,而非牟磊经营管理公司或以股权进行再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原审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来源|法门囚徒,法律讲堂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如果来源标签有误或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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