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4 | 评论:1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自: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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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夫妻应该彼此忠诚友好。但是,有些人做了不道德的事情之后,还是忍不住想离开。在一段破裂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能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增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审判长裁定,婚内多项不忠行为属于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行为,过错方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但由于适用类型的局限性和赔偿标准的不明确,在实践中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在民法典中增加“其他重大过错”,采用“列举+总结”的模式,有效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更好保护无过错方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夫妻感情不好,丈夫起诉离婚。
黄和梁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黄某说,结婚初期,两人一直形影不离,一言不发。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逐渐加深,性格和生活习惯上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双方经常因为琐事争吵不休,黄某疲于应付。他于2019年提出离婚。虽然他未能得到支持,但此后夫妻关系并未修复。无奈之下,黄某只好提起第二次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婚内出轨,妻子要求赔偿。
当庭应诉后,梁表示同意离婚。然而,离婚的真正原因并不是黄所说的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而是因为黄沉迷于欺骗,在婚姻期间不断地重复避免错误,最终导致双方婚姻的失败。黄的婚内出轨行为虽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但因其婚内出轨行为频繁,已构成对梁的严重伤害,应符合《民法典》关于“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黄作为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据出轨的确认由过错方承担。
在庭审中,黄起初否认了梁的指控。梁提供了黄在多个社交平台上的文字、图片和视频,以及留在手机里的照片和视频。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黄某进行询问后,黄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出轨的事实。即便如此,黄也通过当庭道歉的方式表示希望得到梁的谅解,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黄的多次不忠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夫妻间的信任,也深深伤害了梁的感情。应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黄应向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梁某主张黄某赔偿10万元,但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黄某赔偿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裁判分析
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通常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是,由于以前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能适用于四种严重情形,且赔偿标准不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方面的作用一直有限。
事实上,因婚内不忠导致离婚的诉讼,如今已经不是个例。有学者从2000年开始对出轨进行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出轨率呈上升趋势。这与作弊的隐蔽性高、过错成本低、举证成本高密切相关。如果我们继续让这种趋势蔓延,不仅有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建设廉洁大气、和谐友爱的家风。
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是为了突破原有的限制,扩大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使这一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法官可以通过比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明确列举的四种错误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有针对性、有条件地将四种行为以外的其他错误行为纳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对错误的一方进行处罚。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虽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有梁某的证据及黄某本人的陈述可以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发生正当关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足以对夫妻关系中的无辜一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黄有重大过错,梁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一般会考虑过错程度、家庭收入、惩戒效果等因素进行裁量。
专家意见
违反忠实义务构成重大过失
徐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婚内出轨的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构成重大过错,要求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是该院借助司法判决,帮助形成相互忠诚、关爱、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举措。也体现了民法典倡导建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9年提出离婚,不予支持。不到两年,他再次提出离婚。婚姻和家庭,无论男女,都是第一位的,是神圣的。《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使家庭和睦幸福,成为夫妻感情的港湾和事业的后盾。这是明确夫妻婚姻义务的法律途径。然而,在黄和梁不到10年的婚姻期间,他们处于争吵和折腾近一个半小时的状态。不仅如此,根据梁的指控,法院查明,黄婚后沉迷出轨,屡禁不止,其严重程度深深伤害了梁的感情,破坏了夫妻间的信任,使家庭名存实亡,最终导致两人婚姻关系的彻底破裂。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今天,婚内不忠已经成为夫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种现象,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扩大了离婚时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与他人同居的,(3)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其他重大过错的,以此来救济无过错方,使过错方无罪。本案中,黄某不顾配偶感受,多次欺骗妻子,给对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甚至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的司法判决显示,如此严重的对婚姻不忠行为,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的范畴,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判决既依法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又以“纠错”为警示,强调夫妻应当履行相互忠实的义务,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和社会,树立修身养性的诚信形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必须以起诉离婚为前提;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无过错方未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家是世界的基础。家庭和谐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和各自出身家庭的幸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和成员自律守法的基础。法院裁判黄因行为不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过此举,教育双方,尤其是让黄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对待婚姻,珍惜婚姻,维护夫妻忠诚、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弘扬相亲相爱、相敬如宾的家庭文明新风尚。
附言
家庭和睦意味着社会稳定,家庭幸福意味着社会和谐,家庭文明意味着社会文明。不管时代怎么变,不管生活格局怎么变,都要重视家庭建设。
“一夫一妻制”是中国法定的婚姻制度。专一的感情有利于建立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有利于维持稳定和谐的家庭氛围。这不仅是夫妻任何一方的忠诚义务,也是父母的义务。离婚赔偿制度直接从经济上惩罚了犯错者,更重要的是从道德和法律上界定了婚姻中的犯错者,惩罚了犯错者,安抚了无辜者。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应该告诫世人不要被各种诱惑蒙蔽双眼,冒法律和道德批判的风险。
有研究表明,对于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父母出轨,会降低孩子的安全感,造成心理上的自卑。严重时还会导致孩子对家庭的信任崩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树立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第一任教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首要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向公众传递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夫妻相互忠诚、相互信任,对子女负责,对家庭负责,为子女树立榜样,言传身教,把诚信的品质和优良的家风代代相传。
本文标签: 出轨一方能分到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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