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1 | 评论:3
最高法院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在接受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房地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婚姻家庭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理解并应用
【/s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关于如何处理配偶与婚外他人同居产生的赠与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规定: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的一方的, 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赠与无效,赠与是完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 原因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这种同居关系是违法的。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没有选择其他财产制度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根据共同所有的一般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没有任何份额的所有权。夫妻双方不能分割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也无权请求分割共同共有期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是说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共同所有权关系终止,才能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各自的份额。
第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夫妻一方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单独赠与他人,属于无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当财产被他人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依据财产权的溯及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受害方可行使财产上的请求权,将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第四,涉及到具体的处理问题。如果捐赠人给受赠人钱买房、买车等。,且是登记在受赠人名下的,受赠人应当在赠与被确认无效后返还相应款项;如果捐赠人变更房屋、车辆等。原以个人名义登记给受赠人的,受赠人应当返还原房屋、车辆等。
典型案件
李与杨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李与丈夫宋某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后共同创办并经营该公司。2011年5月,宋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李某被蒙在鼓里。2011年11月8日,宋为兑现对杨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向杨某账户转账66万元。原告李某得知后,多次向杨某索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原告李某起诉称,其丈夫宋某私自向与其无正当关系的被告支付66万元,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被告牟阳应返还其取得的财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期间,被告人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因日常生活需要,并非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决定,应由夫妻一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宋背着妻子向情人支付66万元现金,违反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他的行为应被视为无效。被告杨所获66万元无法律依据,获取不当利益并造成原告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李某返还现金66万元。
来源:法律讲堂1
本文标签: 老公和小三的孩子有财产有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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