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2
■作者:王小明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土地被非法占用后的赔偿,归根到底只是在原法律状态下对被拆迁人应得利益的恢复和补偿,并不能通过赔偿金额的判定来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罚。补多少,赔多少,加上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次裁判确立了这样的行政赔偿裁判理念,也就是说依靠行政赔偿程序提高赔偿利益是不靠谱的。
【最高法裁判:已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不再对法定补偿部分再做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以(2020)第145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对王xx、郑xx诉山东省烟台市某区政府一案提出如下判决意见:
当同一行政行为已被法律认定为违法并已启动行政赔偿程序时,当事人不能重复或交叉使用救济方式寻求行政赔偿,赔偿问题应在赔偿程序中一并解决。
但如果涉案房屋经过了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那么行政赔偿的范围就仅限于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
也就是说,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被征收方违法拆迁、强占土地的,赔偿只计算后续违法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对之前的征收补偿行为进行审查。
在我们所熟悉的明律师代理的“许案”中,被征收人在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违法拆除涉案房屋,且未对被征收房屋给予任何补偿。这时,在赔偿程序中,就需要一并解决房屋的补偿利益。
从另一个角度看,“综合补偿”原则的适用,在于综合协调适用《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在这个过程中,“赔偿”部分控制相对严格,一直坚持“填空”的原则,不会随意张口,灵活变通。
因此,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仍需依据前述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补偿金额。不同于一般的补偿纠纷,此时房屋已经被被征收方拆迁,被征收方客观上失去了谈判中最有力的筹码。要想有效提高薪酬待遇,难度只会增加,不会降低。
此外,在房子已经丢失的情况下,要证明房子的市场价值并不容易。如果在被征收房屋拆迁前没有依法完成鉴定程序,鉴定就成为双方反复竞争和博弈的关键。但是房子已经不存在了,希望估价更高的被征收人显然不占优势。
比如实践中令人头疼的无证建筑问题,也不是因为违法拆迁房屋和征收方的过错而自动解决的。应该是同一个还是一个难题?如果被征收人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房屋的合法性,补偿裁决依然不会是大家期待的“完全补偿”,会是什么样的方案。
基于以上简要分析,明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以下几点:
第一,房屋被非法拆迁后的赔偿,最终是由赔偿利益纠纷形成的。因此,被征收人应争取尽快解决补偿纠纷,不应盲目拖延和等待。
在房屋征收决策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阶段,被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协商沟通的机会是客观存在的,“紧张”的局面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
被征收人要善于迅速投入拆迁大局,积极参与协商调解,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和指导,努力将补偿纠纷解决在前头,使违法拆迁房屋的风险在无形中消失。
毕竟非法强拆强占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风险,不仅体现在利益损失上,还很可能影响人身安全。
其次,对评估报告不满意的,坚决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对赔偿决定不服的,要坚决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如前所述,这两个法律程序是被征收房屋补偿利益“下定论”的关键,真正的博弈点就在这里。如果不依法推翻双方的结论,最终大家提高赔偿利益的诉求必然会落空空。
第三,要尽早保留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价值、合法性、安全状况等等。为了避免在以后的纠纷中被“以拆促违”、“以拆促危”打压,被征收人只能把工作放在前面。
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根据个案对房屋的整体结构、外观、内部装修等进行拍照、录像,委托评估机构,收集能够证明房屋合法建造的书面材料和证人证言,对房屋内容进行完整的记录和取证...这些做法都是积极有效的,在房子出了事之后会对我们有帮助。
还没来得及做什么,房子就要拆迁了,即使进入赔偿程序,对被拆迁人也是不利的。
当然,在赔偿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通常会主持和协调双方的调解,但调解可能会失败,而如果调解失败,法院还是要做出判决,只要判给具体金额,被征收人就很难满意。
在这种情况下,谈判和调解应该进行。如果房子还在,我们可以按照律师的建议去找收税员谈,效果可能会更好。
满意的补偿安置结果不是“评判”,而是“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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