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3
继续分享2021年中国法院的案例。
今天讲一个简单的案例也很有意思。
也许张三和李四通过婚姻贷款买了一套带车位带地下室的房子。
后来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张三所有,然后张三把家里借的买房钱全部还上。
离婚后,李四到法院起诉分割双方未处理的车位和地下室,由张三支付折价赔偿金。
张三泽说,当时双方已经分手,不同意再次赔偿。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地下室和车位是否已经与房屋分割。
一审张店区法院认为,涉案储物间、地下停车位有助于房屋在功能上发挥其效益,与房屋在原地有一定程度的结合,应是房屋的附属物。分割财产时,从物与主物分开。双方分割财产时,李四知道储藏室和车位的事。李四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储藏室和车位另有约定,故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李四不服,提起上诉。
淄博中院二审认为,储藏室、车位是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它们虽然作为独立的客体存在,但在经济使用上是相互联系的,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其客体的最大效益。涉案储物间和车位是与商品房同时购买的,李四对此知情。
结合双方离婚协议,购买涉案房屋、储藏室、车位产生大量债务,由张三偿还。现在李四说当初没有分储藏室和车位是不合理的,双方约定“房产归张三”应该包括储藏室和车位。故维持原判。
个人观点
个人认为,一审法院虽然只是引用了物主从原则,但法官也应该有一个内心的确认,就是二审法院指出,法官觉得协议上写明财产给张三,债务给张三,双方当时没有分割储藏室和车位的可能性不大。案子起诉的时候,法官不相信李四说的话。本质上法官认为张三是有道理的,只是一审法官没有这么直接说,所以找了个理由。有时候,法官相信你,就会找到法律依据来支持你的观点。
我们在这个案件中学到的,除了法律条文,更多的是如何让法官相信你说的话。注意,这个案例并不是说买卖房子不说车位和地下室之后就一起卖。尤其是车位,单独销售的情况很多。
民法
第三百二十条主财产转移的,从财产随主财产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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