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3
林先生和谭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林先生于2011年考取研究生学历读博,直至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
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建议林先生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所有家务,如衣食住行等。,在他读研五年期间,所以谭女士提出了家务赔偿10万元的要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谭女士的诉求。
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对家务的补偿
林先生称,他和谭女士于2010年结婚,育有一女。婚后双方在房山区某处买房。因为双方已经分居,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于是,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他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谭女士认为,首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其次,由于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读研究生,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一切家务。
“林先生正在读研究生和博士,在财产和人力方面都是自己养活自己的。林先生完成学业后的工作和收入都处于产值高峰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我赔偿。”谭女士说,“因此,我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存款15万元,并支付10万元家务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至2016年,林先生在职攻读研究生、博士。目前夫妻分居,女儿随谭女士生活。双方工资收入在万元左右。
向女方支付男方劳动报酬10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应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两人的女儿年龄尚小,生活起居多由谭女士照顾。现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经法院确认,林先生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房屋现有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还贷金额等。,根据林先生工作地点在北京以外的事实,以及照顾妻儿的权益等。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向先生支付了折价款30万余元。15万元存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关于谭女士主张的经济赔偿,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结婚期间,大部分时间用于完成个人学业,谭女士承担了更多抚养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学习的义务。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赔偿10万元,在法律上是正当的。
最后,法院判决准许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至18周岁;结婚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向先生支付了30余万元的购房款。共同存款15万元由双方平分;林先生支付谭女士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在方进修深造
离不开对方的保证。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较多义务的。,他们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赔偿。补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因一方的学历、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在婚姻期间,在一定程度上由支付更多家庭服务并提供良好家庭服务和支持的一方获得。一方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上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是对其个人职业选择、赚钱能力和发展前景的放弃和牺牲。离婚时,家务付出多的一方应该得到另一方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大部分时间用于完成学业,完善自我,最终获得事业发展,是谭女士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照顾子女和家庭工作,提供家庭生活保障所获得的。现双方离婚,林先生应支付谭女士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数额,根据林先生自身发展空房及收入水平,合理合法,法院支持林女士主张的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
全职家庭主妇,丈夫,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从事学术和职业培训,可以推断主张的一方在家务上花费的精力和时间更多。由于家庭内部的私密性和特殊性,主张多支付家务劳动的一方可能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导致主张难以得到支持。但民法典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改善家庭内部的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广西高院
本文标签: 离婚要求男方补偿10万元过分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与你最近的营养师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